Johnny No.5 wrote:據了解似乎如果面試公司開出的薪資和你請領給付的實付金額一樣的話,你不去就失去請領資格?若有達人發現有錯,請指正。 我在前面第51樓有提到:「勞保局規定投保滿14天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錄用後不想做下去的保險做法是在12天內就離職,這樣才有資格繼續領失業給付。投保滿14天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只能滿三個月後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細節請看51樓我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