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zukaman wrote:首先老闆的組成也是社...(恕刪) 沒辦法再同意更多,如果所有企業都是優質公司沒有慣老闆的企業呢?那還有必要僧多粥少嗎?走到哪裡都是粥!所以我覺得應該立法,查到公司沒照勞基法走的企業,一律,公司,私人財產沒入國庫!累犯者一律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