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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想資遣她,剛好她懷孕了....


都被用了 wrote:
這種的真沒辦法

就按照公司規定

況且帳務問題出錯了公司受的損失不小

錯了就按照規定

業務疏失造成公司損失

也不要他賠,就用公告獎懲

他跑去告勞工局你們也有證明可以提出

因某月業務疏失造成公司損失多少多少

積少成多

再開庭的時候就有說詞,因他業務疏失下損失多少錢。

公司也並未讓他賠償僅依規定資遣。

我相信沒有一家公司會讓一直不斷讓公司受到損失的人繼續上班吧?

我也相信勞工局沒有護航到這程度。

開公司要賺錢阿,哪有可能請一直賠錢的員工?



我很懷疑你到底有沒有上過班
沒有不犯錯的員工
一個部門主管這樣搞
最先搞走的就是自己

都被用了 wrote:
這種的真沒辦法

就按照公司規定

況且帳務問題出錯了公司受的損失不小

錯了就按照規定

業務疏失造成公司損失

也不要他賠,就用公告獎懲

他跑去告勞工局你們也有證明可以提出

因某月業務疏失造成公司損失多少多少

積少成多

再開庭的時候就有說詞,因他業務疏失下損失多少錢。

公司也並未讓他賠償僅依規定資遣。

我相信沒有一家公司會讓一直不斷讓公司受到損失的人繼續上班吧?

我也相信勞工局沒有護航到這程度。

開公司要賺錢阿,哪有可能請一直賠錢的員工?



亂教!

我光說一個公司有教導義務,並制定(防呆)程序就夠了



況且如果真是員工個人疏失,可尋求民法賠償,根本不用到開除或資遣地步




說句白點,公司還不到倒閉地步都不算最後手段



相信資方的幻覺說法,也不相信法院的真實判決,臺灣勞工被奴性非常嚴重
自己遇到的情況:
在某公司工作快滿三個月,公司要我走,簽自願離職加一個月薪水當遣散費,事後公司說是誤發,要把一個月薪水追回,上法院我輸,法官說:有錄音証明多一個月薪水是遣散費嗎?在自願離職書簽名就輸了

朋友的例子:
遣散費領了但什麼文件都不簽,八個月後上法院主張惡意資遣,結果公司輸,賠八個月薪水外加一堆條件包括回原公司轉任不同職務

現在自己開公司,同業遇到的情況:
遣散孕婦事後上法院,法官問沒幾句他就投降了(如何證明不是因為懷孕才資遣),不知道賠多少錢,只知道他心有餘悸地告訴我:請神容易送神難,找正妹助理或者美豔秘書根本賭很大...


克雷西歐部魯斯 wrote:
自己遇到的情況:
在某公司工作快滿三個月,公司要我走,簽自願離職加一個月薪水當遣散費,事後公司說是誤發,要把一個月薪水追回,上法院我輸,法官說:有錄音証明多一個月薪水是遣散費嗎?在自願離職書簽名就輸了




原來資方還有這招喔!

先口頭給你,事後要回說發錯


真濺的高招,改天上班來去告訴其他同事以後要注意

勞工別再笨了,這招可以騙很多人







都被用了 wrote:
這種的真沒辦法
就按照公司規定
況且帳務問題出錯了公司受的損失不小
錯了就按照規定
業務疏失造成公司損失
也不要他賠,就用公告獎懲
他跑去告勞工局你們也有證明可以提出
因某月業務疏失造成公司損失多少多少
積少成多
再開庭的時候就有說詞,因他業務疏失下損失多少錢。
公司也並未讓他賠償僅依規定資遣。
我相信沒有一家公司會讓一直不斷讓公司受到損失的人繼續上班吧?
我也相信勞工局沒有護航到這程度。
開公司要賺錢阿,哪有可能請一直賠錢的員工?

又來一個沒跑過法院的人在發幻想文。

法官100%不會理你的。
不要說開除,就算叫員工出錢賠都很難。

1.如果金額很小,法官會說小錢不要計較,公司自行吸收即可。
2.如果金額很大,法官會說怎麼把大案讓一個員工亂搞,主管沒有去督導嗎?結果還是公司自己扛。

資方要贏。唯一的方法是證明員工是「故意」的。問題是大家都知道無法舉證。

除非員工很蠢,放火燒公司,拿鐵鎚把設備砸爛。這種情況資方才會贏。
所以看起來勞基法對勞工太好?

難怪一堆企業會外移

犯錯要原諒

懷孕頂天

員工犯錯罰錢要老闆認

惡老闆不及惡員工



都被用了 wrote:
所以看起來勞基法對勞...(恕刪)


就跟交通糾紛應注意未注意
郵購七日無條件退貨
一樣是帝王條款
有好處也有壞處
被不肖孕婦鑽漏洞利用也只能認了

不過反正公司只要女生薪資一律比男生低一定比例
當作拿來補被不肖孕婦硬凹的損失就好了
就像退貨的損失早就平均攤在成本裡一樣
都被用了 wrote:
所以看起來勞基法對勞工太好?
難怪一堆企業會外移
犯錯要原諒
懷孕頂天
員工犯錯罰錢要老闆認
惡老闆不及惡員工

你現在才知道嗎?


偷偷告訴你一個秘密。
以上這些條款,在美國/西歐實行的比台灣更徹底。法律訂的更嚴格。

所以說開公司本來就是高風險高獲利。

只是因為台灣勞工智商太低,勞基法沒有嚴格落實。很多人會誤以為當老闆很爽。手上資金只有50萬也敢開公司。

也難怪台灣中小企業比率超高。人人都想當老闆。
gameheven wrote:
只是因為台灣勞工智商太低,勞基法沒有嚴格落實




這一段我非常認同,雖然我也是勞工



要落實勞基法重點在於每個人碰到違法雇主要確實申訴,自身開始改變而不是工具給了卻不使用



勞工有種通病,喜歡把自己的決定權交給別人處理,萬一委託的人被收買倒楣的還是自己




說白點自己要了解自己維護自己權益


一個筷子容易折斷,我們都知道,但不是你組工會100個人卻派了1個筷子(理事長)給人家去折,一樣斷



要從自身開始出力,碰到相關問題要維護好自身開始,說難聽點理事長代表你們去談,萬一被收買,倒楣還是自己

有人會說我們有防呆裝置,不會只有理事長一個我們有7個理事防止理事長越軌


但我覺得這對資方來說只不過從收買1個人變成收買7個人沒啥差別
都被用了 wrote:
所以看起來勞基法對勞工太好?

難怪一堆企業會外移

犯錯要原諒

懷孕頂天

員工犯錯罰錢要老闆認

惡老闆不及惡員工




不是勞基法對員工太好,是員工自己放棄使用的權力


外國保護勞工的法條比臺灣還多還嚴厲


其實與外國同樣發展程度的國家比,臺灣老闆超幸福


如果外加臺灣勞工奴性堅強,害怕申訴自我放棄權力



這對臺灣創業的老闆來說真是飛上天的幸福天堂



隨便減薪

隨便資遣

隨便開除

隨便工作地點調動

隨便放無薪假

隨便變更工時與休息時間

隨便勞保以多報少甚至不幫人加保

隨便來個工傷申請完補助後不給員工薪資叫他自己變病假

隨便以三字經問後勞工家屬

隨便加個班不給加班費

隨便來個適用期三個月當趕貨人力事後要你自己走

隨便來學日本半套的派遣工制度

隨便來個政府補助你企業勞工薪資22k一年拿百姓納稅錢圖利臺灣企業創造畢業生起薪降成22k

隨便用不適任要孕婦回家吃自己







以上種種臺灣還不算臺灣老闆的天堂,那還有哪邊是天堂?

中國大陸?別傻了中國大陸保護勞工比臺灣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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