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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才"一天半"..老闆在我離職後 要我全額賠償一個『4800的鐵櫃』

旋風用心棒 wrote:
我覺得你的"真心道歉"的定義有點偏差

如果今天樓主沒有去勞工局檢舉

而這位老闆事後發現自己理虧後道歉

這才是真心道歉吧。

被檢舉了,才道歉,真心在哪????


呵呵,大大好嚴格喔,
請問犯錯被糾舉之後的道歉都是不真心的嗎?
請問不偏差的真心道歉定義為何?願聞其詳!


我也沒說此篇的雇主是否真心道歉,
因為每個人的感受和認知不一樣,
留給當事人樓主自己評斷,

我僅表達自己的看法然後被大大糾舉了,
我真心覺得大大很棒啊!

ataibby wrote:
我沒收到調解書而且...(恕刪)



我以前有多次參與調解委員會的經驗,無論是以資方身分出席或是以調解委員的身分出席
正確的流程是,資方或是勞方任一方向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提出調解
勞工局會正式收案後,用"正式公文"的方式發文給兩造,上面會明確的寫明案號、調解事由、雙方的出席人員全名(勞資方各兩名)
勞工局的立場是中間人,正常程序下絕對不可能在調解會之前用任何方式私下聯繫任何一方
就算是在調解委員會開始前,兩方有任何一方決定撤回調解,也會需要用正式公文的方式發文給勞工局,勞工局收文後正式回文才能結案。調解是有正式法律效用的一個程序。

從你的發文來看,最有可能的就是資方(你前老闆)找來的調解人,透過關係取得你的聯繫方式,然後私下打給你希望喬掉案件
勞工局是不可能做這種聯繫的事情,現在這時代隨便被爆料就吃不完兜著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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