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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休二日搭一例一休獲85%民眾贊成政院拍板修法方向

準備開始申請路權抗議吧~
要搞就要搞大一點,
全國一起號召,
看現在政府處理華航的方式,
一定會成功~
只維持一個月
就現出政黨原形,好快
下次又要變天了
不過怎麼換都一樣
m4a11 wrote: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恕刪)

剛看完節目討論!我也支持一例一休耶!!!

如果沒有誤解,例假日除非天災或是特殊情況不得要求上班,
休假日是取得工作者同意,可以上班,但是要給加班費

公務員周休二日,公務員服務法有另訂,假日可要求上班(如選務)
如果勞基法沒有相關修訂,勞工周休二例假日,
會變成例假日非天災...也不能上班,也就沒加班費了,

每個勞工的看法一定都不一樣,
我個人覺得休假日上班薪資條件訂好,我支持一例一休賺加班費
(目前說的加班費太少了!!!我也支持一例一休,我不同意上班就好!
因為也許有人想賺那一般人覺得過少的加班費!!!)

一例一休下,支持兩例的勞工,不要同意休假日上班不就是兩例了嗎???
也就是想加班的就加班,不想加班的就不要加班!比兩例彈性大...
如果有考績問題,可能要請立法單位幫忙想周全辦法了!!!



BL06 wrote:
剛看完節目討論!我...(恕刪)

你還是不懂嗎?
雇主只要徵得員工同意
例假日還是可以加班的

現在把主動權交到雇主身上
以台灣這種惡劣環境
勞工不會有好果子吃的
旋風 wrote:
你還是不懂嗎?雇主...(恕刪)


不懂耶!!!
因為立委羅致政解釋的不是您說的那樣!!!!
例假日同不同意上班的基礎在天災,緊急狀況...(甚麼訂單增加可不是緊急狀況)
休假日才是您說的那樣,至於加班費多或少,見仁見智,
我也覺得時薪不算在內,只依時段乘以0.XX太少了,
但決定上班與否的權利在勞工不是嗎?

剛看年代重播的節目,等一下好像還會重播,
您可以仔細參考看看!

剛剛參考了上面熱心朋友提供的連結,
『勞基法四十條規定,例假是不能工作,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事後也必須申報。』

還有提到一到五給你上7小時,要你周六來上剩下的5小時,
可是資方這樣做的意義是???

而且大部分人性而言,這樣週六的工作品質,效率一定都很差的吧?

就像以前周六還要上半天課的時候,大家一上學就在等下課去哪玩,
不是嗎?

配套應該再加重資方違法的處罰,與落實執法
BL06 wrote:
不懂耶!!!因為立委...(恕刪)


如果老闆要求你加班

不加的話,有可能考核不好,有可能年終獎金不好

有可能首波裁員名單有你

那你要加還是不加?你有選擇的權利?

你敢說不嗎?
如果不看新聞,會與世界脫節。 如果有看新聞,會與事實脫節
gentle7 wrote:
如果老闆要求你加班...(恕刪)


所以說每個勞工狀況不同啊!!!
因為您說的狀況不只這一項,請事假,請任何假都有這種可能,
但是我有自信主管不會因為我拒絕加班而影響考績,
(這又不是上班表現評斷考績的唯一考量)
人家幫老闆在休假日加班,這項評比影響考績加分,你能說甚麼?
應該還算公平吧!
甚至一堆勞工根本沒有考績可言,

但至少是給勞工一個選擇,訂單增加老闆要求你加班,
你可以自己考慮要或不要,

但是若改兩例,一般狀況就是不准加班,沒的選

看了一些上面的討論,果然很多人都沒仔細看,
反對甚麼都不知道?
BL06 wrote:
但至少是給勞工一個選擇,訂單增加老闆要求你加班,
你可以自己考慮要或不要,
但是若改兩例,一般狀況就是不准加班,沒的選
看了一些上面的討論,果然很多人都沒仔細看,
反對甚麼都不知道?


第三十六條(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七條(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三十九條(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四十條(假期停止之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請問是誰不知道?
大砲台 wrote:
第三十六條(例假)...(恕刪)


???這討論串確實一推人情緒性回覆甚至根本未去探究休與例的差別,
不是嗎???
我看到有些人以為勞工跟公務員一樣,只要訂兩例假,
老闆要我上班的話,就要再給一日薪+補休...
可是都忽略了勞基法規定勞工例假日是不得上班的(天災.緊急除外)

您貼的這些跟我寫的有甚麼不一樣???

您也用特別顏色標示出來了,我還是看不出跟我寫的差別在哪???

重點一:例假日不得上班,除非天災或警急狀況除外
重點二:休假日需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經予加倍加班費後始得上班

特休跟本次無關,我就不談了,

但是可以的話,請撥冗告訴我您貼出來的跟我寫的差別在哪裡好嗎?

先謝謝您了!
BL06 wrote:
重點一:例假日不得上班,除非天災或警急狀況除外


胡說八道!

先看看什麼叫例假日!
36~38條都是例假

第三十九條(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39條清清楚楚地告訴你了: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哪來什麼例假不得上班?




第四十條(假期停止之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40也清清楚楚講了: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這裡明顯就是在說 :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以停止你的假期,不需要徵求你的同意,只不過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事後要補假。

還看不懂我也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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