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4a11 wrote: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恕刪)
剛看完節目討論!我也支持一例一休耶!!!
如果沒有誤解,例假日除非天災或是特殊情況不得要求上班,
休假日是取得工作者同意,可以上班,但是要給加班費
公務員周休二日,公務員服務法有另訂,假日可要求上班(如選務)
如果勞基法沒有相關修訂,勞工周休二例假日,
會變成例假日非天災...也不能上班,也就沒加班費了,
每個勞工的看法一定都不一樣,
我個人覺得休假日上班薪資條件訂好,我支持一例一休賺加班費
(目前說的加班費太少了!!!我也支持一例一休,我不同意上班就好!
因為也許有人想賺那一般人覺得過少的加班費!!!)
一例一休下,支持兩例的勞工,不要同意休假日上班不就是兩例了嗎???
也就是想加班的就加班,不想加班的就不要加班!比兩例彈性大...
如果有考績問題,可能要請立法單位幫忙想周全辦法了!!!
旋風 wrote:
你還是不懂嗎?雇主...(恕刪)
不懂耶!!!
因為立委羅致政解釋的不是您說的那樣!!!!
例假日同不同意上班的基礎在天災,緊急狀況...(甚麼訂單增加可不是緊急狀況)
休假日才是您說的那樣,至於加班費多或少,見仁見智,
我也覺得時薪不算在內,只依時段乘以0.XX太少了,
但決定上班與否的權利在勞工不是嗎?
剛看年代重播的節目,等一下好像還會重播,
您可以仔細參考看看!
剛剛參考了上面熱心朋友提供的連結,
『勞基法四十條規定,例假是不能工作,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事後也必須申報。』
還有提到一到五給你上7小時,要你周六來上剩下的5小時,
可是資方這樣做的意義是???
而且大部分人性而言,這樣週六的工作品質,效率一定都很差的吧?
就像以前周六還要上半天課的時候,大家一上學就在等下課去哪玩,
不是嗎?
配套應該再加重資方違法的處罰,與落實執法
BL06 wrote:
但至少是給勞工一個選擇,訂單增加老闆要求你加班,
你可以自己考慮要或不要,
但是若改兩例,一般狀況就是不准加班,沒的選
看了一些上面的討論,果然很多人都沒仔細看,
反對甚麼都不知道?
第三十六條(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七條(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三十九條(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四十條(假期停止之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請問是誰不知道?

BL06 wrote:
重點一:例假日不得上班,除非天災或警急狀況除外
胡說八道!
先看看什麼叫例假日!
36~38條都是例假
第三十九條(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39條清清楚楚地告訴你了: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哪來什麼例假不得上班?
第四十條(假期停止之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40也清清楚楚講了: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這裡明顯就是在說 :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以停止你的假期,不需要徵求你的同意,只不過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事後要補假。
還看不懂我也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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