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米爸爸 wrote:
雖然不知道你算是向勞...(恕刪)
我提出檢舉喔
我沒有申請調解
委員說是老闆提出申請
希望我不要檢舉他
希望我撤銷檢舉
我就覺得怪
1.我沒有申請調節 原來資方違法也可申請調節?
2.為什麼委員要我放過他 他明明違法啊?
ataibby wrote:
我就覺得怪
1.我沒有申請調節 原來資方違法也可申請調節?
2.為什麼委員要我放過他 他明明違法啊?
除勞資雙方指定的調解委員外,連同勞工局承辦人員或者再加二位專業公正人士,共同組成「調解委員會」。調解會召開時,先由勞資雙方陳述爭議由來及請求事 項,各調解委員輪流詢問爭議要點,然後需由調解委員過半數同意,形成「調解方案」,若勞資雙方同意此方案並在調解結論上簽字,則調解成功。若勞資雙方有任 一方不同意,則調解失敗。
調解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勞資雙方都有義務遵守。若有任何一方反悔拒不遵守,則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要求「強制執行」協議內容。
ataibby wrote:哪個縣市的勞工局可以公佈一下嗎?幫資方幫到這個程度還叫勞工局?
10/31晚上 接到勞檢局調解委員電話
希望我不要檢舉老闆 我這件案件很小 老闆會被罰2萬 而且老闆也不計較我劃到鐵桌了
調解委員說老闆願意賠償我一些甚麼精神賠償之類的
一聽到我就有點火... 甚麼不計較我劃到鐵桌...還要賠償我精神賠償 聽起來覺得怪怪的..
會有調解委員晚上打電話到家裡來嗎?
他有留下名字 感覺也不假
打算明天打去勞檢局問問看
...(恕刪)
ataibby wrote:
10/31晚上 接到勞檢局調解委員電話
希望我不要檢舉老闆 我這件案件很小 老闆會被罰2萬 而且老闆也不計較我劃到鐵桌了
ataibby wrote:
我剛打去勞檢處問
勞檢處回說確實是桃園的調解委員
定義:指勞資雙方無法自行解決爭議,任一方得向勞工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由中立第三方協助雙方達成均可接受的方案,甚至積極提供建議方案以求爭議可以順利解決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2011年起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設調解人機制,很多勞資爭議由獨任調解人調處,確實發揮很大的功效,除了由委員會協調,統計每年超過8成爭議案是靠調解人協處,其中約55%調解成功,但是調處的品質好壞受調解人影響很大,最近已經修正「勞資爭議調解辦法」,增加了退場機制,也蒐集過去在調解程序中常見的不當行為,訂定「調解倫理規範」,針對不黯法令、調處不公等且情節重大,經過專家審查,將可註銷調解人證書。
王厚偉說,調解人的專業知能與行為操守應該要有比較高的要求,但有時候調解人可能聯繫私下見面,就會引起不當聯想;此外,調解人要為調解事項保密,調解一開始就要聲明與雙方都沒有往來,也不能重複參與同一家企業的調解案,甚至在調解中遞名片、介紹自己的生意,都可能引起負面解讀。
目前經勞動部認證的獨任調解人有400多人,包括律師、學者、離退公務人員,或是經地方政府推薦適合的人選,取得證書後,由各地方政府聘為調解人。
勞資爭議調解倫理規範
四、調解人應力求調解程序之順暢,力謀勞資爭議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雙方之和諧,並應確實調查事實,釐清當事人之法定權益。
十三、調解人處理勞資爭議事件時,不得接受關說或請託。
對於他人承辦之勞資爭議事件,調解人亦不得為關說或請託。
十六、調解人不得逾越授權範圍,以私人言行而使他人誤認其代表行政機關。
ataibby wrote:
我可以跟那位委員要調解書看內容嗎?
但又覺得跟他要 怕他又一直來鱸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