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vis_kuan wrote:
了解樓主的理性,目前依法沒有錯,問題是依什麼法。一個勞動基準法執行細則,二個是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恕刪)
別忘了公司法第19條
公司法人的有限責任,僅限於出資額
如果經營者是惡性掏空再倒閉
事實上事發前便可透過虛假交易將資產賤價轉至其他法人
並放大信用槓桿,將較無價值的資產再質押變現
最後公司剩一空殼
不管是什麼基準法保護法,對已消滅的法人都無法再追償
惡質的經營者不要說資遣費,連最後幾個月的薪水都可以捲走
有興趣不妨看看當年華隆怎麼做的
賺錢大想表達的,大概就是這家公司至少不是惡意掏空
轉身離開之際還有那麼丁點良心,會記得留下員工的最後一筆奶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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