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麼不問再恢復原來的一例一休好不好........又一堆跳出來哀哀叫
那恢復用了二~三十年的勞基法好不好........還是一堆跳出來哀哀叫
直接說勞工天天放假就有錢領好不好~~覺青


dieselman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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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知道這次是修了甚麼 !!!
1.「7休1」鬆綁為「14休2」 -> 最高可能連續上12天班
(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通過,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實施)
2.單月加班的時數由單月46小時 -> 單月54小時、三個月138小時
3.輪班間隔時間從11小時 -> 8小時
(上次的勞基法修法就是由8改為11,但尚未實施,這次又把11改回8)
4.假日加班以4、8小時計算 -> 「照時」計算
5.特休未休完的假由折算工資發給 -> 可遞延一年,一年後還未休完才折算工資發給
我贊成 1 跟 2
因為我覺得公司也有大小月之分,各行各業都有不同的狀況
有時以員工的角度,能配合公司的就盡量,大家是互相的
但是3、4、5,我覺得不應該修
(1)換班是生理時鐘大調整,還是休息長點的好
公司可以藉由每個班期的日數拉長來技術性的解決,這根本不是問題
(2)假日加班要以4、8為單位,就是要抑止公司叫你假日來加短時數的機率
這對員工是對的,放假就應該放假,國外放假還叫加班根本沒人理
工作一小時要算四小時費用,如果你是老闆公司如果有緊急接單要出貨,那怎麼辦?
如果成本計算進去不划算,那是要接單還是不接單? 接了如果賠錢那還不如不接,但是
如果不接客戶因此不爽轉單,公司有可能損失更大,因為可戶可能把單全部轉走,而且對方
如果又是大客戶,可能靠她養整間公司,如果你是老闆,你如何生存? 這樣的法不修台灣有可能
很多中小企業會關門.
再來成本考量下,很多老闆可能因此請臨時工,真的要賺更多錢養家的勞工反而賺不到錢,
到最後老闆找到的臨時工不熟悉狀況,資深勞工賺不到錢,真的是雙輸
(3)特休一年未放完,應該是要公司從年初就開始安排休假增補人力等或其他地方來解決
都拖一年了還沒放完,公司也大方一點給錢吧,還要再凹一年不合情
公司一定會有很多突發狀況,就很像你有可能安排好未來一年全家大小的所有行程完全不變動?
更何況是一間公司..突發狀況一定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