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風12 wrote:
😅 ...(恕刪)
流風12 wrote:
一、雇主無請假「准駁權」,僅得審查「請假事由是否正當」
回歸 《勞基法》 第43條之規範為「勞工有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則為「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此二條與勞工請假直接相關之法條,實際上接未賦予雇主「准駁」勞工請假之權利;反之,《勞基法》第43條係賦予勞工有「正當事由」即可「請假」,因此按法律規範而言,雇主於面對勞工請假時,僅有確認「事由是否正當」之權利,倘勞工請假事由正當,雇主即應准假,而無從否准。
這文縐縐的話引述,不知道樓主的決定是啥?
在診所當病患面前大方的做打噴嚏、流鼻涕、咳嗽的行為。
看老板是否同意你請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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