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ado wrote:這是雇主愚蠢。假設月...(恕刪) 在理法上是你說的沒錯但是我就是遇到過入職當天,人資才拿那種違法的合約要我簽字上面寫了,入職未滿一年,不得向公司請領資遣費,試用期未過也無須給我當然知道是違法,但是有那麼時間跟他告跟調解嗎?我是做不滿一個月就走了,覺得會搞這種飛機的是三流爛公司
老實說我看這篇疑點很多:1. 有家業為什麼還要出來找工作?2. 新公司上班試用期三個月沒過,原因到底是個人因素還是公司因素?3. 已經試用期沒過被打槍淘汰了,為什麼還想要再次進那間公司?說真的台灣的好公司其實還是有的,不太需要執著在某幾間公司上面,況且一個人的職涯至少是20~40年不等,正常都會換好幾間公司工作,好好正視自己的問題重新再出發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