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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對公司的影響

非自願離職都得通報勞工局,因為離職員工可以向政府請領失業補助,到達一定人數公司就會被勞工局盯上,所以公司寧可多給你一點離職金也不願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seatree wrote:
非自願離職都得通報勞工局


+1,只要資遣一個人,公司都要上網通報,這樣被資遣的人,才能申請補助的。

如果多給離職金,員工要去申請失業補助,還是會被抓包;大公司不太可能給離職金,然後又不通報吧!
linK0430 wrote:
最直接影響的是不能申(恕刪)


公司的影響
確實是請外勞跟補助
再加一個企業貸款徵信問題

但是別小看這補助
科技業補助很多
有些補助可是上千萬喔!
資遣會被追回補助
所以,給你個幾十萬離職金,根本爽賺

還有,銀行聯徵看到企業有通報資遣
也會影響借貸

另外就是人資(老闆娘)不懂法規
怕麻煩又沒上進心,不想多學
乾脆給離職金比較簡單
自從我用了假文憑,不但人變帥了,頭腦變聰明了,連績效都拿A+呢!你說是不是很神奇阿?
如果是小公司
資遣人數過多會有大量解僱預告期的問題
如果員工薪水高的話
補失業救濟金而不給非志願離職還更省一點
不過對員工來說
要注意稅金的問題
失業救濟金跟資遣費不大需要繳稅
但是如果拿錢簽自願離職的話
那筆錢是要併入所得稅申報的
emeryville wrote:
(恕刪)但是如果拿錢簽自願離職的話
那筆錢是要併入所得稅申報的


這個我查過了,一般很少會超過"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為退職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至其計算方式如下:
若屬110年度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所得稅法第14條)
cykuo919 wrote:
這個我查過了,一般很少會超過"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你沒有看懂我的意思
上述的規定是適用資遣費的
但是自願離職公司給的錢就不能算是資遣費
要併入所得計算
所以不是把資遣費跟失業救濟金給你就可以簽自願離職
等你明年報稅的時候就會發現多一筆所得稅
這是我看到的活生生血淋淋在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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