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人數過多會有大量解僱預告期的問題
如果員工薪水高的話
補失業救濟金而不給非志願離職還更省一點
不過對員工來說
要注意稅金的問題
失業救濟金跟資遣費不大需要繳稅
但是如果拿錢簽自願離職的話
那筆錢是要併入所得稅申報的
emeryville wrote:
(恕刪)但是如果拿錢簽自願離職的話
那筆錢是要併入所得稅申報的
這個我查過了,一般很少會超過"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為退職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至其計算方式如下:
若屬110年度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所得稅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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