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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補助初次認定問題

我講多年前的例子提供參考,各位還是要以現在就業中心的規定為準。拿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去就業中心申請失業給付,我的就業中心規定第一次認定是先在EJOB(台灣就業通) 找自己喜歡的再由他們開介紹卡,只需去一家面談,沒錄用就完成失業認定;若錄用一定要去做,否則就業中心會懷疑你在騙錢。第二次以後的認定是EJOB(台灣就業通)上的公司一家,自己另要在別的人力銀行網站或報紙找一家總共兩家,去面談時不想做可請對方幫個忙向就業中心回報說不錄用。各地就業中心規定可能不同,還是要問你就業中心的規定如何。勞保局規定投保滿14天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錄用後不想做下去的保險做法是在12天內就離職,這樣才有資格繼續領失業給付。

投保滿14天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只能滿三個月後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下是我在勞保局網站意見信箱寫信後的回覆,提供參考。
【一、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其中「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不以同一單位為限,惟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為前提要件,設若依您所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105年8月10日完成失業初次認定並傳送失業給付申請案件,如經本局審查符合請領資格,您第1個月失業給付期間為105年8月10日至9月8日,因「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則您再就業加保之年資應自105年9月9日起算,至同年12月8日滿3個月之翌日即12月9日始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我是105年7月27日向就業中心送件申請失業給付,8月10日完成失業認定,第二天11日就可以工作加保勞保了。要是還沒完成失業認定就去工作投保,那就沒有失業給付可領。以上提到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要有一定雇主加保因有繳就業保險費才可以請領,無一定雇主之工會不行;又以最後一個月失業給付期間到期第二天而不是加保日起算;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才有資格。上面提到「不以同一單位為限」打個比方,第一家只做一個月第二家第三家不管做多久只要累計滿三個月就可以請領。請領時不是向就業中心而是直接向勞保局遞件。以下是勞保局網頁提供參考。
https://www.bli.gov.tw/0021069.html

樓主,請詳細看上面我的例子來計算日期。


你說96日去申請失業給付,你要跟就業中心問清楚是從6日還是7日起算?如果從7號起算的話,第14天就是920日完成失業認定(好像要去就業中心蓋個章),就可以領第一次的失業給付。那921日開始工作投保,沒有資格領第二次失業給付,但是滿三個月後可以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話說回來,你去面談的時候,應該有讓新公司知道你跟就業中心申請失業給付的日子。所以新公司也已經幫你算好日子了,也就是在第一次失業認定完成後就要你去報到上班。

請問一定要先去就業中心登記找工作,申請失業補助才會過嗎?若失業第一天就直接去申請,是不是就會被打槍?
ilovesinging wrote:
請問一定要先去就業中心登記找工作,申請失業補助才會過嗎?若失業第一天就直接去申請,是不是就會被打槍?


你的問法不對...申請歸申請, 生效歸生效..
失業第一天就直接去申請 >> 這是對的
至於會不會被打槍, 不是當天知道.....是之後14天內去求職並且 "不被錄取" 才會生效...

簡單來說就是
1. 失業後趕快去登記, 隔天就去!
2. 14天內完成一次求職, 不被錄取, 生效...
(真的有錄取就把報到日拖過14天)
雖然在第15天完成認定,隔一天立即上班加保,風險是不是很大???
因為勞保局會確認這15天內"有無確定即將就業之情事"!!
所以是不是也要跟新任職公司的人事說何時通知錄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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