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ray wrote:
至於保障十四個月或十三個月,要注意offer上有沒有說這是薪資還是獎金,獎金就不一定需要給你了
不論是薪資或是獎金,只要有保障兩個字,就一定有。例如合約寫年終獎金 2 個月,那就至少要給兩個月。如果只寫年終獎金,那就沒保障。
之前在一家科技公司當顧問,他們也是保障 16 個月(12+4),後來公司找了一家國際級的企管顧問公司幫他們診斷,顧問就建議把 4 個月年終分成 2 個月固定,2 個月變動(考績甲等才有)。
或許這個顧問不了解 12+4 只是台灣企業慣用的逃避勞健保與退休金的手法,我就跟他說這是合約保障的,不能這樣砍,後來找了法務一起來,他也支持我的看法。結果這一部份就沒動了,改用其他激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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