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台灣基層勞工不是每位都看得到財報年終獎金有兩種如果沒有說保障幾個月年薪那就歸為獎金,獎金如上第29條所述如果有保障13個月或15個月那就是薪資,不發是違法你是哪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