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dcoco wrote: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日本勞動法規定有薪假不需要理由
但我公司的規矩是,請假的話要註明原因!!
至於理由正當性則需要原因證明,所以僱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證明.
ekumo07666 wrote:勞工有正當理由請事假,僱主如果不給假有可能面臨罰責.
法定的有薪假僱主昰一定要給,但是不一定要在你要的日子間給。
請假要給理由是病假可以事後補請。事假如果不是事前批準就不來,抱歉,那是曠職。差別很大的。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
.....................................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如果事假很緊急或很臨時,可以當下請或委託他人代請.
勞動部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
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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