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an 168 wrote:
以大公司的計算 曆年制 :
"大部分的企業都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段區間,再看當時每個勞工已經工作滿多久年資,依比例計算當年度特休假共有幾日,所以每年度1月1日就有新的特休假天數。"
所以, 雖然新年度開始, 有14天特休(以服務滿1年計算), 若未服務滿1年
按照比例提供特休, 才是符合勞基法規定
您引用的那段文字並沒有錯,只不過容易讓人誤解,我補充幾個字試試:
大部分的企業都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段區間,再看當時每個勞工已經工作滿多久年資,依比例計算當年度特休假共有幾日,所以每年度1月1日就依照勞工前一年已經工作多少年資,依比例計算新的特休假天數。
所以, 雖然新年度開始, 有14天特休(以服務滿1年計算), 若前一年未服務滿1年,按照比例提供特休。
簡單的說,特休假是獎勵前一年的辛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