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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職特休使用比例給予

Brian 168 wrote:
以大公司的計算 曆年制 :
"大部分的企業都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段區間,再看當時每個勞工已經工作滿多久年資,依比例計算當年度特休假共有幾日,所以每年度1月1日就有新的特休假天數。"
所以, 雖然新年度開始, 有14天特休(以服務滿1年計算), 若未服務滿1年
按照比例提供特休, 才是符合勞基法規定


您引用的那段文字並沒有錯,只不過容易讓人誤解,我補充幾個字試試:

大部分的企業都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段區間,再看當時每個勞工已經工作滿多久年資,依比例計算當年度特休假共有幾日,所以每年度1月1日就依照勞工前一年已經工作多少年資,依比例計算新的特休假天數。

所以, 雖然新年度開始, 有14天特休(以服務滿1年計算), 若前一年未服務滿1年,按照比例提供特休。

簡單的說,特休假是獎勵前一年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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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殺去勞工局啦
以樓主的狀況來嘗試計算
9/13~2/17之間的周年制

2020/9/13~2021/9/12 為14天( 12個月期)
但實際只有工作至2021/2/17
12個月中,只有工作6個月又5天
所以14天 約會在7天多數小時左右。

實際前一年累積,以及已經休的特休
合併計算,還原成應得的周年特休,
如果實際給你沒有低於勞基法規定,
跨半年度的周年計算,那就是公司不違法。

依照樓主所述,以8小時/天工作
62小時 為7.75天,+已特休2天
=9.75天 (是否有遲到或特休幾小時不知)

框起來這段就是說明,沒有做滿12個月
應該回復到就職日起算,是否有低於
勞基法規定,一看就知道。
Brian 168 wrote:
以樓主的狀況來嘗試計算
9/13~2/17之間的周年制

2020/9/13~2021/9/12 為14天( 12個月期)
但實際只有工作至2021/2/17
12個月中,只有工作6個月又5天
所以14天 約會在7天多數小時左右。

實際前一年累積,以及已經休的特休
合併計算,還原成應得的周年特休,
如果實際給你沒有低於勞基法規定,
跨半年度的周年計算,那就是公司不違法。

依照樓主所述,以8小時/天工作
62小時 為7.75天,+已特休2天
=9.75天 (是否有遲到或特休幾小時不知)

2020/9/13~2021/9/12的14天假來自於2019/9/13~2020/9/12的在職
不太懂為什麼離職會影響到上個年度在職產生的特休天數...
mariase wrote:
2020/9/13~2021...(恕刪)


法律的規定就是用兩個尺度計算
一個是保障勞動者的最低應得標準
一個是正常運作時,資方提供標準

經過計算後,沒有低於法律標準,
那就是合法。

正常期滿3年
例如 2018/1/1 入職,到2020/12/31
隔年應有14天的特休日數,那是給勞工
在2021年整年的特休。如果正常整年
都工作完成,勞資契約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未工作期滿,不太可能公司願意給
正常完成工作期的特休。
例外的狀況是公司改組織,優退。
除了公司提供依照年資(約1年1個月)
遣散費,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特休
會連帶考量。

自願離職是常見的,特休會給滿 少見。
Brian 168 wrote:
正常期滿3年
例如 2018/1/1 入職,到2020/12/31
隔年應有14天的特休日數,那是給勞工
在2021年整年的特休。如果正常整年
都工作完成,勞資契約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未工作期滿,不太可能公司願意給
正常完成工作期的特休。
例外的狀況是公司改組織,優退。
除了公司提供依照年資(約1年1個月)
遣散費,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特休
會連帶考量。

自願離職是常見的,特休會給滿 少見。

不是吧,2021/1/1日起勞工就有14天特休可用
不會因為年中離職而打折,離職前不能休完還要給錢
這邊離職主管還會問特休剩幾天,要不要盡快休完
獨鍾 wrote:
直接殺去勞工局啦(恕刪)


已致電勞動部
也寄信給勞動部的民意信箱
勞動部人員告知需要約七個工作天
Brian 168 wrote:
到2020/12/31
隔年應有14天的特休日數,那是給勞工
在2021年整年的特休。


這樣的解釋並不正確。

2021年1月1日開始享有的14天假,是因爲2020/01/01 至 2020/12/31 工作所應得。

就如同每個月初領的薪水是上個月的工作所得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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噹噹 wrote:
已致電勞動部也寄信給(恕刪)

直接找地方政府處理即可。
找勞動部,到時候還是交辦地方政府,浪費時間。

特休假規則其實很簡單,爭議點非常明確。建議先找人事單位,行政主管不一定懂勞基法,如果人事單位的回覆不滿意,就找當地勞工局,勞工局通常會先開調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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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己經很好了,有法定有薪休假。米國可是僱主各自良心,沒有法定有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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