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路人 wrote:
我沒有說公司規定大於(恕刪)
1.法規通過企業遵守.不遵守就違法認同吧?
2.公司規定不只要遵守刑法.違反勞基法員工當然有權提告認同吧?
3.另外依據
勞基法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如果法令有規定的,工作規則所規範條件若低於法令規定,則無效
如果法令沒有規定,則屬勞資雙方約定事項
只要工作規則有公開揭示,讓勞工可以查閱
(公司員工若超過30人,要送主管機關核備)
則對勞工就有約束力
您當然可以繼續你的觀點.但法令就擺在那.就不要遇到懂得維護自身權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