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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求解》工作無故被要求調職、降薪

Leo9696 wrote:
小弟原職務為某大集團(恕刪)


公司降薪或更改工作內容需要員工同意,否則你有權利選擇離開,公司需要支付資遣費。

業務調整若是同類型調整尚屬合法,但若本來是工程師要調動你去做會計,這就涉嫌非法資遣了。

因此公司給你兩個選擇是正確的

1.接受職務調動

(表示你同意變更工作內容與降薪)

2.離職

(表示你不同意變更工作內容與降薪)

選項二需要發放資遣費,需預告,滿1年未滿3年的天數是20天,
資方若要你提前走人,需加發預告期間工資。


至於保證薪資的合約部分,可以請教專業律師是否有效,是否能保障你自身利益並追討。
leimi wrote:
老實交待吧在公司犯了(恕刪)


他這情況應該就是主管職領導能力可能不足,業績不夠之類的,亦或純粹薪資太高

公司想裁員,但怕違反勞基法(非法資遣)。所以才用這種方式。
Accounter wrote:


他這情況應該就是...(恕刪)

一個月才七萬,談不上薪資太高,能高都沒有.
我猜想應該是沒得罪上面的(在大公司上班,除非有強大的靠山,沒人這麼傻.)因該是下面的不爽來了一個空降的搶了地頭蛇要職位.
由於下面們交情比較好,又在公司久,可能連手中傷他.
新官上任三把火,下面的收不了己用就一定要幹掉.

但那跟這個沒關係,遣散費一定要談好.
Leo9696 wrote:請教01廣大網友
小弟年資兩年未滿三年
1.請問我適用勞基法第16條於二十日前預告之,所以公司是我簽離職通知書往後算二十日才算離職,若提早要我走算非自願離職嗎?


2.請問我是用勞基法第10-1條第二項嗎?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由於小弟有使用mail預告離職,但並無壓何時離職,也沒簽署任何公司離職文件,只是今日與單位主管確認時,單位主管無奈告知公司要我2/27就走人(等於剩2天就叫我走人),小弟決定要跟他耗到底,請問我可以不離職繼續原職務嗎?(就是想讓他給我非自願離職)


4.其實我可以接受調回台北,但薪資必須比照當時簽約的7萬元,並保障到年底,請問是否可行?(雖然我知道公司不可能,但就是想跟他耗了)
(恕刪)


解答如下:
1.是否提早走都算非自願離職,差別在提早走=那幾天不工作也領薪。不提早走=公司不必給預告工資

2.就是因為適用,所以“都算非志願”

3.基本上不可以,所以會給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例:你想打官司爭取工作權

4.公司不會同意

所以你4個問題等於在第一個已經問完,我也答完了,祝好運。
怎麼看都是惡搞,年資不多資遣費沒多少,看來公司不小,無聊的話就告公司吧,順便殺殺時間
感謝您的回覆,讓我比較有方向跟公司談,今天初步跟公司有一些共識,但開出來的條件是用自願離職去的方式,但願意在下次發薪時多給我10日的工資作為補償,不知道這樣是好還是壞?
獅甲大獎 wrote:


解答如下:
1....(恕刪)
Leo9696 wrote:
感謝您的回覆,讓我比(恕刪)

非自願離職可以領失業補助,投保薪資的60%共6個月
資遣費未滿3年抓領1.2個月吧,才多領那幾天不划算吧.
而且公司要用哪個月薪給你資遣費,怎麼看都覺得會搞你
Leo9696 wrote:
感謝您的回覆,讓我比...(恕刪)

我的答案是法律保障你的底線,
高於它你都可以接受,低於它你若願意就委屈求全,不願意則據理力爭會成功。
Leo9696 wrote:
感謝您的回覆,讓我比...(恕刪)

補充一下:如果“多10日薪”指的是依法拿滿資遣費+離職預告通知”之外,再多給10天的薪水以換取你用自請離職的方式離開,我認為可以接受。
但若是只用10天薪水換取所有應該給的錢,還不給非自願證明,那就太超過了.
獅甲大獎 wrote:

補充一下:如果“多...(恕刪)


公司目前是希望多給我10日薪資來要求我自願離職,不會給我資遣費,告訴我,說日後好相見,不要弄的太難看,你之後求職的公司打來,也是要靠我們幫你美言,叫我不要短視⋯

目前處於沒有共識階段,是否可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因為我勞解感覺時程很長,另外在調解申請的過程中,我應該就繼續上班,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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