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勞基法來講,假多給是優於勞基法,不會違法但是只要老闆不爽就會懲處你,也不能跟員工扣錢或扣假補回來,如果老闆大氣一點你就沒事。假少給你就完了,違反勞基法只要被員工檢舉不但公司會被勞工局罰錢,少給的假公司還得換算成工資補給員工,老闆一定不會放過你。
多給有造成公司的負擔嗎?如果沒有的話現在討的意義何在這樣只會讓員工覺得公司小氣吧而且連法律都有追溯期了你現在要討10幾20年前的的假一定會被抨擊而且這是公司自己算錯公司就要自己擔從新年度開始不要再算錯如果員工詢問怎麼跟之前的不一樣就說以前都算錯 現在更新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