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plua worte:tomplua 2019-09-18 11:45 11樓真的就是這樣寫喔! 那就只是勞工局通知兩造進行勞資爭議協商。協商不成就由勞工決定要不要提起民事告訴。應該是告民事侵權, 刑事我想不到可以告什麼?看你們想不想去勞工局花錢調解, 不想的話, 就陪員工跑法院。讓法官判你們要給員工多少。
小吃攤販就不納入勞基法。是在調解什麼鬼東西啦。又不是公司。到底甘勞工局什麼事情啦。就跟你說不要被她唬住。她去申請。勞工局就寄給你。到這裡就結束了。就算她拿調解書去告你。她自己要舉證啊。難不成我是小攤販我還要設打卡鐘。人員手冊。會議記錄嗎。就跟你說不要管他就好了。就算是勞工局跟你說你會被罰多少錢多少錢你都把他當屁。因為勞工局為了讓雙方和解會用一些手段。你最多就是被取締。其他的你都不用管。她就算去告也沒證據。你就不要管她就好了。每個工讀生都這樣。阿你不就天天跑勞工局就好了。還做什麼生意。資本額才10萬而已。是在搞毛喔。
身邊的朋友會用這種去勞工局舉發反而是沒有專業能力會魯小小的對人生的態度就是怨天尤人型真的有專業能力可以幫公司有產出價值對人生正面積極的人根本不會弄這些(找勞工局)(一來工作都找的不錯) 二來 就算離職公司也會主動開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