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貓愛台灣 wrote:如標題....小弟的...(恕刪) 扣錢是不合理的,但是依照勞基法, 再對應的在職日期,老闆是有權要求你繼續上班到達預告離職日的,雖然法條上也沒有明定要罰錢吧,只是會讓人看不起而已...
熊貓愛台灣 worte:如標題....正常你應該要在10天前通知雇主,原則上即使你不告知,雇主也是不能扣錢的,可是法律也不會單純只袒護勞工的,這種情況下,如果雇主有辦法提出因為你的突然離職造成損失(例如因為你的臨時離職,人手不足,導致營業額損失),是可以對你依照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的,這樣的話,可能就不是5000可以解決的喔,所以你自己有錯在先,還是建議就把那5000,當成合解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