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525084113 wrote:33歲被開除心理難平...(恕刪) 通常不外乎能力不足,或與同事相處不佳,或是個性難與主管溝通,或是常損壞公司物品財產,以上這些中哪一點都很容易被上頭都汰舊換新的可能性多了很多。
虛無漫遊 wrote: 都開除了哪來資遣費...(恕刪) 不爭氣的笑了就是被開除才有資格拿資遣費和非自願到底誰不懂...除非你特殊情況或是自己簽自願離職單特殊情況1.訂勞動契約時欺騙雇主使雇主有承受損害的可能2.對雇主或其家屬/其他工作勞工施暴或重大侮辱3.犯有期徒以上之罪,但沒能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結重大5.故意耗損機具設備等物資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營業秘密致雇主承受損害6.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日曠職或三個月內曠職達6日然後...1.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與勞工終止契約時必須依規定期間,預告勞工。若是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需在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需在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需在30天前預告且一樣要發給薪資2.非屬自願離職雇主應在30天內發給勞工資遣費3.勞動基準法第16條被資遣的勞工在預告期間內是可以在上班時間請假去找工作的....2日之工作時間也就是7天內最多2天而且這段時間工資要照付,謝謝不給倒楣的是他自己不給就走調節雙方沒有共識直接走民事就算勞資協議失敗只要確定是公司惡意資遣可以委請各縣市勞工局開立離職證明就能照常申請失業補助所以垃圾企業不給非自願離職你也不會領不到然後跟找不找的到工作也沒任何關係⋯失業補助就是領取半年這段時間如果找到它會一次性全部給領不會因為你找到工作就不給予剩餘月數的錢那是你的權益沒人可以剝奪如果一直找不到這半年也有一筆收入如配偶也失業可以額外申請領的更多最好記得自己的權益尤其台灣大部分的人都不是軍公教更應該多了解勞基法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我46歲!4月1日被老闆娘暗示今年標案不好拿%^&&^%*$#*(^%$%*#$%等屁話,老闆是個濫好人,但應該也是夫妻倆說好了!我自己也不戀棧,該修的特休請一請,人力銀行履歷開啟,安排時間面試,確定5月1日到新環境報到才跟老婆小孩說,把悲觀想法轉成績及動力才是真漢子!
KPIV wrote:已經發生的事,不用...(恕刪) 連職場上好人壞人都來了...lol 怎沒人想到是這員工有問題才被開除? 蠻好笑的! 有抱怨先PO文的就是事主就要先同情嗎? 難怪台灣詐騙集團多, 對岸水軍來洗腦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