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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守則對於離職預告的規定,是否有效力?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你花點時間看完過去判例就知道 勞資雙方 上法院誰比較有贏面
我是沒看幾個判資方贏的

按照規定 離職預告日前 每周可以請假兩天
先跟老闆說 那我就按照規定把假請滿
反正公司還要多付我薪水
如果你本來是周五要離職 那十日後 就應該是周一
那請週四+週五換 週六+週日的工資
然後跟主管說 另外的三天 我一樣不會來 看公司要用請事假 還是曠職處理
如果有特休沒用完 理論上曠職那三天不能扣你的特休
你也沒去工作 沒薪水本來就沒差
最後 周一那一天 跟新公司請一天假 去辦交接
直接跟新公司說 因為新公司要求提早上工 必須請一天假去前公司辦離職手續
至於報到的健保資料 只好延十天再給公司
如果公司要告 等告了再說
我想頂多就是協商一下 不會告的 公司沒那麼閒

我記得早期特休未放完 不給薪
在前公司工作那段期間 應該是12~18年前之間
那時候有同事為了換工作 還故意用特休將假請乾淨
兩個工作時間是有重疊的
前公司請假 新公司工作
在離職日當天跟新公司請假一天
那段時間 等於一天領兩天薪水 還包含假日

CrazyTown wrote:
近日已談好新工作,也...(恕刪)

員工手則如果有載明罰則,而你又已經同意,只要條文本身不違反勞基法,那應該是有效的,如果你違反了,公司就有權力來求償,但一般公司通常不會這樣做,除非公司真的很不爽你,當然,你也可以跟公司玩看看,只是可能要跑法院,看你玩得起玩不起而已,我自己是覺得看你取捨嘍~

Yaude Huang wrote:
按照規定 離職預告日前 每周可以請假兩天

您講得這個是求職假吧。
求職假是被預告解雇的權利。如果是自己要離職,沒有這個假啦。

不過如果是特休,這是權利,真的就可以把它集中在最後休,至少先求合法。

我自己當過勞工、當過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也當過老闆,我想說的是,不論如何一定先求合法,並了解權利義務。

很多時候調解不成立,都是因為『強者我朋友說...』,吸收了一些錯誤的觀念,讓勞方以為自己受害、認為自己站得住腳,於是就雙方硬碰硬,最後受傷的其實都是勞方。

只差 10 天,應該很好商量,如果還有特休是最好,如果沒有,就協調一下。老闆也不希望一個人待在公司影響士氣。
好好說,如果可以就留個 Line,跟主管說,如果離職後有什麼問題,你很願意幫忙。真的不爽,等離職再封鎖就好啦。

職場的路真的不要越走越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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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參酌其他人的看法
再看看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看看怎麼樣對妳比較有利。
態度放軟,誠懇的談談看
不管如何,都要做壞打算

Ricado wrote:
您講得這個是求職假吧。
求職假是被預告解雇的權利。如果是自己要離職,沒有這個假啦。


離職也有
我也是這周剛提離職
公司的離職系統裡要我每周最多只能請兩天

如果沒有限定 那更簡單啊
直接請假請滿 公司也不能說什麼
用特休 事假來請光不就好了
Yaude Huang wrote:
公司的離職系統裡要我每周最多只能請兩天

喔,這是不同的規定。

謀職假是指預告期間員工可以請假去找工作,不扣錢。
所以如果不想有一個人一天到晚請假,在那閒晃,就直接付一個月的預告工資。

說到謀職假,也有一個受到『強者我朋友』誤導的實際案例。
某一個勞工,因為經濟問題,晚上兼差,這是違反公司規定的(有簽勞動契約),公司發現後,要求他離職,除了資遣費,還給了他 30 天的預告工資。辦完離職手續後,聽朋友說有謀職假這件事,又跑去跟公司吵個要這八天沒休到的薪水。都已經給了 30 天的工資了,哪來的謀職假。

回歸到樓主的問題,任何的員工守則、勞動契約,只要不違反勞基法都有效。別人的案例,不代表適合你;老闆只是不想告,不是告不贏。否則一堆離職委約金的案例怎麼來的。

和氣生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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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ado wrote:
為什麼大家都說雇主...(恕刪)


很多時候真的是雇主要不要而已.

我在東南亞某個很容易罷工的國家經驗,

員工無預告離職,也真的搞得不是很愉快,

就按照當地規定扣錢,

每年勞動檢查來,也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拿資料出來看,

結果也是沒講什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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