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我2005年2月的時候離職過一次那時2月也是剛好過年老闆說要做到二月底當年十天特休也都沒請三月一日正式離職後來結果領薪水時 2/26 2/27 2/28 最後三天薪水就被扣了當月全勤也被扣了雖然過年年假的薪水是有給但心裡還是很不爽
youandyw wrote:請問2/11 正式離職過年期間薪水照常算嗎?...(恕刪) 通常是年後離.公司好找人跟你接手交接你這樣拿了年終就走人.下一家公司會戒慎恐懼.錄取率不高錄取你.你會不會像你前公司一樣.玩這招
正常2/11離職,過年期間還是要給薪水的,有人有提到說要年後離職被老闆提前趕走的,其實這樣要算資遣...勞工宣告幾號離職後,公司如要強制提前讓你走,需要給你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這就是為什麼老闆雖然不爽,還是只能給你過年期間的薪水....因為叫你年前提早走更不划算至於怕下一間公司擔心你會再一次領完年終就走人....基本上選過年後會面試員工的公司,也早就知道這個常態了XD有些甚至還直接寫年後上班的...
李大兵 wrote:種時間如果是我一定批準你1月31日離職 我1月初就有口頭預告會離職,當時我已告知老闆可以開始找人,目前也找到兩位新人進來(只是在我離職後)而我看公司公告規定,離職要有離職正式信件,因此我思考後決定發出離職預告信,並開始準備一連串交接為期20天,也就是符合勞基法做滿兩年未達三年前20天公告離職,而在這20天內,我除了交接也把目前最新的專案完成一半以上,專案期限是在三月底,剩下交給其他同事沒有太多困難點,至於過年期間我也是有上班(兩天輪班),老闆心裡是不希望我走,可是我認為薪水不符合期望,老闆自己也知道,所以我選擇走人,也沒有說不留情面,我有告知老闆未來可以朝其他方式合作,我也預留讓老闆找人的時間,現在找到新人我走人應該也是很合理吧?然後要批准我1/31離職,非法定的離職日,這樣算是被迫離職吧?這樣老闆要付出的薪水會更多,你確定你是HR會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