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eddy wrote:如果確定這輩子不會...(恕刪) 你說的有道理可能區區幾萬元或幾天假對你我可能沒什麼幹嘛去計較但有可能這已經是他幾個月的薪水年輕人看的,關心的跟你我可能不一樣我看的不是計較的問題而是法律是有規定到嗎?不然勞基法也可以理它了幹嘛去計較
golihi wrote:被朋友問倒一個問題他...(恕刪) 拿兵單跟公司請留職停薪 法律有規定可以辦留職停薪 不是公司說準不準的 徵召令上應該有寫 請看清楚公司堅持不給辦理 請打當地勞工局進行協調 公司就要付資遣費的
補充兵役有以下條件才能申請,,原po案例先如以上所列向公司以兵役法向公司請留職停薪,如堅持要辭退,退伍後續聘就要發遣散費,不然就要找勞工局協調,走到協調這公司也回不去了留職停薪期間還是可以加保勞健保~而員工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須繼續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復職時再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通知勞保局,員工本人負擔部分就看公司與當事人怎麼扣款~第 2 條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二、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三、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四、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五、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五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