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cotqoo wrote:那不叫自已的決定,那是詐騙,有合約是可以告的!拐你把錢拿出來,但是答應的事情沒有做到,是沒有強迫(恕刪) 答應的事情沒有做到在法律書狀上很多情況叫作經營不善。你聽過"經營不善"沒有?你去買一家公司的股票,結果公司新產品生產遇到困難,製造不出來,你能說那個叫作"答應的事情沒有做到"嗎?看起來也很像啊。但是那個叫作"經營不善",企劃案寫得很好,說可以找到一萬個客戶,結果沒有一個客戶買產品,那個也很像"答應的事情沒有做到"你不要隨你的高興解釋法律,很難嗎?對你有點難,沒錯。這個開版的,隨便聽聽別人講的話,就跑去作事。這個算拿自己的工作去搞笑。活該。自己人生,自己負責。
DandelionJack wrote:答應的事情沒有做到在...(恕刪) 我是對原文所說:「白紙黑字簽的東西通通拿不出來」............口頭上答應,沒做到,那沒辦法;白紙黑字簽的東西、有合約,就告,沒有,就沒辦法。不過 ......................................對自已而言,口頭答應的事情,就是承諾了,我還是保有傳統的誠信,只不過現今,我信守承諾,別人可就「包藏禍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