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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月薪未達4萬職缺禁「薪資面議」


綠茶小吉 wrote:
簡單來說就只有一個...(恕刪)


那簡單,上班遟到一分鐘扣五千,病事假一天扣一萬,或是制定一些工作上的罰則來扣錢將員工薪水降低,
若是擔心員工按勞基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申訴,
那應徵之前就按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來將扣錢合法化,
若是員工請的律師很機車,
但就拿依民法第188條第4項對該勞工有求償權來製做損害賠償變相扣薪,
感謝國民兩黨在勞基法上製造很多但書,
讓我們台灣小老闆有生存的機會
Jack 你好棒 wrote:
例如我想要 36 K,

所以他寫 23 ~ 24 K...(恕刪)

他會寫22k~100k
你認為你會拿到那個級數?

政府老是幹這種
脫褲子放屁
把人民當白癡耍的把戲
這政府真沒用

結果這就跟面議等同意思
換湯不換藥

旋風 wrote:
他會寫22k~100k
你認為你會拿到那個級數?


他會給我 25 K 吧,

所以我不會去,

這個措施幫我省了 3、4 個小時,

不用浪費時間去認識這個不會屬於我的工作。
我也認同!!
以後薪資範圍太大也別去浪費時間
Jack 你好棒 wrote:
他會給我 25 K...(恕刪)
8000接班人→3子父
現在連路邊攤應徵助手的都是大學生,
徵人啟示一貼一天至少20人來面試,
台灣媒体跟台灣人玩話術,
你還真以為自己活在可以自由選擇工作也不怕沒錢用的上世紀七八零年代??
iguarantee wrote:
你寫的根本不是問題,
問題是業者開22K~39K,其實就是22K,
這才是真的有規定像沒規定。


很好啊!這樣至少我知道你開22K啊

不可能寫面議就是代表22K吧

你開22K我連履歷都不投,何必呢?浪費時間....


SKYDAI 大天王道 wrote:
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
那如果寫23~24k
然後都是用23k請人
這樣也沒啥改變呀?


為什麼你為認為「面議」跟「23-24K」是沒有差別的?


我強烈支持這個法條,雖然我用不到,畢竟我要找的工作不可能低於4萬...
這樣很好啊,任何事都有反制之道,所以你就什麼都不用做了嗎?

路上看到警察我掉頭閃人就好啦,你說警察路上巡邏沒屁用嗎?
你是賣毒的還是是酒駕的,上路你完全就不怕嗎?反正可以掉頭啊...
有人巡邏,不管怎樣不安份的人就是會少點




20k-80k面議(但20k),的效果一定是會有差,可以讓求職者省下很多時間機會
至少政府有在做事,對於一些亂七八糟的老闆一定是有管制做用的
你要說這沒用,不要只出一張嘴,告訴大家怎樣做才有用?
next5801 wrote:
我也認同!!
以後薪資範圍太大也別去浪費時間


薪資範圍寫這麼大的公司,代表公司對求職者不誠懇、不老實

那你怎麼可能想像就職後會有什麼好事?

所以,這種的根本連履歷都不用投,浪費時間....
貨幣價值不斷在改變,通膨/通縮,這數字是不是要一直調整?
這種"非原則性"的法律,就是芝蔴蒜皮,整天搞這種把戲,辦家家酒嗎?
aronyang wrote:
貨幣價值不斷在改變...(恕刪)


要搞原則性也很簡單

訂定為最低工資2倍以下的薪資,不可寫面議,隨著法定最低薪資變動即可

沒什麼技術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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