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樓主很感謝提供你的面試經驗,而樓上的大大也說到法律問題,我想他並不是說你"一定觸犯",而這篇文章"有可能"被人提告,但樓主所述是事實,當然是不會構成犯罪.只是,這有很多變數存在,法官的自由裁決權,官方的法律訴訟權,還有你的時間及金錢.所以請保留這些的有利證據,這是為了保障你自己.
mauil509131 wrote:第三百一十條(誹謗...(恕刪) 再補充一下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