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wang3 wrote:
表明離職意願當天就...(恕刪)
曠職三天勞方解雇不是更快,
雖然當天講,當天就可走人沒錯,公司沒啥好立場告你的,
勞基法中所謂的: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這些都是礙於台灣法令的"情""理""法"思維,
勞基法中可沒有罰勞工的條則,除了職安法的沒體檢,沒安衛訓練罰3000元外,
終究還是看樓主想法,任何規定違反法令者無效,也沒任何空間可談,所以建議折衷,
當你找到工作時,跟新公司說要30天交接期,若公司要你,公司會等你30天,
舊公司30天前預告,已經算夠情義了,除非你還打算回舊公司,若你還打算回舊公司,那你被唾棄就活該了,
所以當你決定要找新工作時候,好好確認舊公司真的不打算待的任何理由再找新公司,先斷自己路,才能勇往直前,
若日後遇舊公司同事,30天預告,沒啥好非議的,
另外,當你離開舊公司時,不管你多遵守任何規定,加減還是有些聲音出來的,
因為沒有你,或多或少會影響到他人工作,但沒有你,也沒差,公司還是運作,地球還是在轉!
勞工只要在通知離職意願後,就可以開始倒數符合勞基法的預告天數。不需要理會雇主自行定義的交接期
時間到就可以走人。
雇主通常的報復方式,就是扣發最後一個月的薪資
但無論如何,扣發薪資是不合法的。勞工只要上勞工局申請爭議調解,錢保證拿得回來
就勞基法而言,預告天數是規範雇主用的,雖然勞工也適用此規定,但勞基法針對勞工違反此規定並沒有罰則
換句話說,對勞工而言,你的確可以當天說不幹就走人。該發的薪資雇主一樣得發
如果雇主認為勞工這樣的行為造成公司的虧損,不能直接從勞工的薪資中扣。必須走民法損害賠償
當然上法院就是提出證據,雇主如果能提出證據,勞工自然必須賠錢。上法院就是看證據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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