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i莓 wrote:大家好~(我在之前...(恕刪) Q:勞工自請辭職應在幾天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以書面或Mail告知(不需要雇主同意與否)佛心點把一些工作內容及代辦事項也文字化時間一到閃人
Rui莓 wrote:大家好~(我在之前曾...(恕刪) 這什么老闆?什麼公司?自己要保護自己,妳不要變成了他的人頭,他的債務變成妳的。趕快跟老闆辭退,並錄音,找其他工作,正常的公司,不要貪圖只妳一人沒人管。
看到領不到薪水就直接下拉回文付不出薪水的公司 免談.操 我管他是住格陵蘭 還是 火星極點!這人連你是員工還是合夥人都沒搞清楚內?有毛病是不是阿而且你為什麼還待著?你他媽是不是也有毛病R?這題很難嗎?各位?
你為公司、老闆的利益著想,但老闆壓根沒為你著想過!不要被傻傻的責任感耽誤人生尤其是一人公司,你離職等於公司垮掉,照理來說你應該有很好的談判籌碼跟老闆攤牌找好工作隨時準備閃人,若老闆敢刁難你就勞工局見,沒捨好談的個人年輕時也是覺得要有責任感,吃點虧也沒關係,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結果老闆主管把你當奴隸壓榨到最後一刻還故意拖欠薪水不發一直到現在我都很後悔當初太嫩為什麼不直接去勞工局告發如果你於法有理,凡事都照規矩來又沒違法,就不用怕老闆找你麻煩自己的權益只能靠自己爭取,如果你自己都放棄,那老闆更會騎到你頭上職場的道義是互相的,雇主沒有給你對應的待遇,勞工又何必要跟你鞠躬盡瘁?一點過來人的經歷,希望可以給樓主借鏡,早點離開爛雇主
你現在要做的就是拿到積欠的薪水,然後離職找工作。先跟老闆說你最近需要一筆錢,請他把之前欠的薪資都補完,不然你只能離職找其它工作。若老闆給你錢,還是照樣離職別鳥他。沒給你就收集他沒發薪的證據,舉報到勞工局,還是一樣離職。目前你這個公司感覺只會越糟不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