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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低報

http://db.lawbank.com.tw/SBAR/RESULTS.aspx?KW=%E9%AB%98%E8%96%AA%E4%BD%8E%E5%A0%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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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勞上易字第 107 號 民事判決

查上訴人為非自願離職,其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薪資為4萬
9156元,其每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應為第20級,月投
保薪資4萬5800元(原審卷第39頁) ,惟被上訴人為上訴
人申報投保勞工保險之薪資僅為2萬1900元 ,確有短報投
保薪資之情,已經認定於前。又上訴人離職後,經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審核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16
條、第19條之1之規定,獲勞工保險局依離退保當月前6個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2萬1900元之80%發給自106年 2月17日
至同年8月18日止6個月失業給付10萬5120元( 每個月1萬
7520元),且上訴人離職辦理退保時已年滿45歲,最長得
請領9個月等情,有勞工保險局106年9月8日保普就字第10
610159150號函附上訴人失業給付核定函可參 (原審卷第
193至205頁),足見上訴人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失業給付
之數額應為每月3萬6640元(45,800×80%=36,640),因
被上訴人低報投保薪資而僅領得失業給付每個月 1萬7520
元, 二者之差額為1萬9120元(36,640-17,520=19,120
), 以上訴人最長得請領9個月計算,即為上訴人因被上
訴人短報投保薪資所生之損害17萬2080元(19,120×9=1
72,080) 。則上訴人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失業給付差額17萬208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當然在意"高薪低報"的問題
而且因為這樣,公司也不大同意員工自行提撥6%的勞退
只有老闆自己是投保最高薪資,真的好自私
公司完全不照勞基法,自己搞公司章法
同事間沒有有勇氣像蔡總統說的"自己去跟老闆說"
怕丟了飯碗,只好繼續忍氣吞聲安於現狀


ying79 wrote:
大家會在意高薪低報...(恕刪)

這問題...
我只能說無解
因為被公司洗腦
以及不關心自身權益
或是被迫低報的人很多

從第二份工作開始
我的勞保都是實支實付
而後續得到的補助
也的確讓我感到滿意

順便說當年的趣事...
某幾位前同事聽到我的勞保
真的是實支實付時

有人笑說:
勞保快倒了!還繳那麼多做啥?

也有人說:
保那麼高公司很快就倒閉了

當年只在心裡os:
如果你們知道老闆全家都保最高額
然後再跟你們洗腦實支實付會害慘公司
不知你們幾個阿呆會做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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