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phill wrote:這種情況當然是性騷...(恕刪) 未必會真能主持正義,因為之前有朋友想轉職,不知道哪裡得到將要轉職的公司,老闆有違反兩性工作法的犯例,貌似判決文裡有請對岸分公司的職員作證,但是口供都是沒硬性逼迫要應酬,還有就是應酬喝酒肯定有男女員工梅花座保護?然最後該公司還是被判定利用職權違反兩性工作公平法,當然所知道的是...後來那公司又反告該名被騷擾又離職的員工,因此飯碗在老闆手上,我是覺得真還能維持正義的人應該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