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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金被取消了,這算一罪二罰嗎?

algerno2 wrote:
公傷假..只是小意...(恕刪)


說真的自己通勤出意外有臉說出為了全勤也很奇葩了
但是公司絕對站得住腳
就算上新聞,討論的絕對是當事人而不是公司
正常人還是占多數
個人見解...
1.全勤獎金不是固定薪資,所以不給不是扣你薪水,並沒有違法。
2.全勤不是要要你闖紅燈來達成,雇主要承擔員工交傷的責任。若你因此而交傷,公司要付出遠大於全勤獎金的補償金額,所以站在公司的立場想,取消你一個月的全勤獎金以示警惕,讓你知道上下班遵守交通規則的重要性。
這下就知道了
下次騎車小心(#不要多嘴)
生命較重要

caoq wrote:
說真的自己通勤出意...(恕刪)

可以準備跳巢了...
全勤達成目標獎金還不下來...
跟砍軍公教的退休金一樣可惡...
言而無信...
Here's To Change - 去發現去改變
一個小路人 wrote:
為了要全勤,所以闖了...(恕刪)
法律並沒有規定公家及私人單位不能同時對同一件事做處罰...

但是你公司肯定找不出哪條員工規範這樣扣你全勤,還是要以你有無在規定的時間內打卡為準,以後知道不該說的別亂說就好
改口說

我隨便講講的

根本沒有闖紅燈超速

打鬧而已

除非你看到我超速闖紅燈了

一個小路人 wrote:
為了要全勤,所以闖了...(恕刪)


這種小錢小事情也能花時間寫,然後放上來討論??

我真是服了你...
嘴邊無毛時,嘴巴最好少說話才是上上策

你已經吃一次虧了

現在還想再多話嗎?

上面這麼多網友給你指教了....
公司是為你好
避免你下次為了全勤再超速+闖紅燈
哪一家公司全勤獎金給那麼多?

機車超速+闖紅燈1200+1800=3000
汽車超速+闖紅燈1600+2700=4300

另外 全勤獎金屬於工資 不可隨意亂扣
工資與獎金的認定跟勞動契約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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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雇主為了控制勞工出勤,因此特別在薪資中通常會增加一項即是「全勤獎金」(出勤獎勵金),那這個全勤獎金也是勞工之工資,工作對價,當然不可隨意亂扣,但比較特殊的是,這項報酬是附有條件式的?

關於這個問題,全勤獎金(出勤獎勵金)既屬於工資,依勞動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5月1日(85)台勞動二字第112262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雇主發給勞工之出勤獎金,如非臨時起意而給且非與工作無關者,應屬工資。」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87年9月14日(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又依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80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全勤獎金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屬工資範疇…而雇主給與勞工之工作報酬,只需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縱然其給付附有條件,但其決定權在於勞工所掌握者,即屬於工資之範圍,以全勤獎金而言,依照上訴人規定,必須勞工於當月份並無遲到、請特別休假以外假別或曠職等情形發生,始給與全勤獎金,而關於遲到、請特別休假以外假別、曠職與否,乃可由勞工自行決定,而非決定於雇主是否給與之恩給,足認全勤獎金是勞工每月全勤工作提供勞務,上訴人對該勞務本身所給與之對價,縱係獎勵性質,仍無礙其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自被上訴人任職起至離職止,上訴人均繼續發放,顯見制度上有經常性存在,足認全勤獎金亦屬於工資之一部。」

因此,雇主要扣勞工的全勤獎金,為避免爭議還是事前在勞動契約先行約定為宜,簡單來說,雇主必須事後明確訂立相關約定或規則,否則僅能像工資一樣,按缺勤比例扣除,這樣一來就失去這項制度設置之目的,所以雇主朋友們一定要設規則!再者,雇主設置規則,或與勞工約定發給方式,一定要注意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也不違反誠信原則,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產假等假別,『千萬』不可扣全勤獎金。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第21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而依同法第38條: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至於,其他假別,基本法律規定應全額發給者,如公假、公傷假、喪假、婚假、特休假、例休假等,既然法律已給全薪假,雇主不可以變相使用扣全勤方式,來逼勞工不得請假,否則可能遭到勞工局以勞基法第79條裁罰2萬元至100萬元!
一個小路人 wrote:
為了要全勤,所以闖了紅燈超了速
結果被開了罰單
但也因此達成了全勤,沒有遲到
本來只是去公司開個玩笑說 全勤獎金拿去繳罰單還有賺,繳個罰單還是划算啦
但沒想到上司居然變臉說
你是用違法來換取這筆獎金
所以我不能讓你領取
然後這筆獎金就沒了
說是靠違法(闖紅燈 or 超速之類的)
所以如果你有守法,你反而得不到這筆獎金
這對守法的人而言並不公平
然後也不用去申訴了,沒用,因為扣的是額外獎金不是本薪
這樣做合理嗎?
另外為什麼可以一罪二罰,不是國家已經處罰過一次了,公司又要罰我一次?
但根據上頭說法,這只是把你的福利拿回來,也不算扣薪,所以並不是懲罰
因為法律本來就沒有規定一定要提供全勤獎金
只要你本薪沒有少給就不犯法




公司規章有要員工違法?

一定是沒有


要全勤

就前晚早點睡覺

早上早點起床

全勤獎金是屬於獎勵性質

被取消是剛剛好

以你的態度及思維

應該沒有老闆敢要你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見五陵豪傑墓,無花無酒鋤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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