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islin wrote:
要開始學算術囉 ~...(恕刪)
不是這樣算的
勞基法明定,月薪制人員的薪資計算基準是每月30天,每天八小時,一例一休,每週標準工時40小時
樓主月休四,所以月上班26天,每天早八晚六,中間休閒1.5h,每日工時8.5小時
所以每週工作51小時。
其中有8.5小時是休息日加班,依法應以休息日加班計薪,而另外有2.5小時是平日加班,應以平日加班計算加班費
所以樓主的每月應計工時是,2.5x1.33(平日加班) + 2x1.33(休息日前兩小時加班) + 6.5 x1.66(休息日加班超過2小時以上) = 16.775hr x4= 67hr,加上每月標準工時240小時 = 307小時。除以實領薪資35000,時薪是114元。月薪是27361。
高於基本薪資,所以這給薪是合法的,但工時部份,現在的加班限制是每月上限56小時,三月合計不能超過138小時(平均每月46小時)
而樓主的工時是固定的,所以工時部份已經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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