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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問題


Kang-Wei Tzou wrote:
我也沒聽說哪一間有...(恕刪)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排定之」,換言之,勞工取得申請特別休假之權利後,不得逕行指定休假日期,有關休假日期仍須與雇主協商排定。

因此如果雇主認為有妨礙企業正常營運之情形,雇主應附上合理理由當然可以拒絕,勞工在請特別休假時,仍宜先與雇主協商排定,以免遭受曠職或解僱的風險,主管不同意你敢請假?

雇主可以不准勞工申請之特別休假嗎? 看一下律師專業的法律見解。
http://www.lex.idv.tw/?p=6088

Kang-Wei Tzou wrote:
我也沒聽說哪一間有制度的公司行號或事業單位,
員工要請假,主管還有權力決定准或不准的!.(恕刪)



你最好開一家公司, 員工想來就來, 要請假就自動消失

還是你的職位很不重要來不來都沒關係,不來也沒人發現, 來了也.....沒人在乎?

有種東西叫責任感, 比較文青的說法是 ownership
三月份
一次放了三天特休~
也是領全薪耶
chinghsu08 wrote:
冒昧問一下,請問你特...(恕刪)

冒昧問一下,請問你是有發生過嗎?
你應該不是另一個可能,慣老闆

wright87 wrote: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恕刪)

24條改掉了,變成以勞工意願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不是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就算會影響企業正常營運,雇主也沒有權力否決只能勸說...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
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
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
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
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mariase wrote:
24條改掉了,變成...(恕刪)

算了吧,勞基法每年改,還有人拿2014年的...還不是法條,
是個人部落格來引述,我都懶個直接回文解釋了
借串問
日薪月領制的工作有特休嗎?
如果有,休的話有没有算錢?
alan30202006 wrote:
借串問日薪月領制的...(恕刪)

日薪月領,顧名思義,有來有錢,沒來沒錢,
請特休跟請事假,似乎沒有差異。

這種公司沒制度,跳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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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20

文盲啊?總是喜歡段贓取義,看自己想看的!

你畫重點的前面那句話是什麼,

為什麼要擺在前面而不是放在後面?

就是因為他是原則,而非例外!

然後,第二十四條怎麼了?

二十四條講的是休假天數,只要優於勞基法,雙方可協議,

若是少於勞基法,即便雙方協議認可,也是違法,視為無效,

多念點書吧,
中出最中肯 wrote:
你最好開一家公司,...(恕刪)


他可能是有了不起的背景,年薪是250萬,也可能擔任董監事、大股東,請假不用任何人批淮,想來就來,每月照領高薪。
不像我們這輩魯蛇 請假還要主管同意 。
mariase wrote:
24條改掉了,變成...(恕刪)


特別休假是 "雙方協商",就是這個有看到法條嗎?

勞動法令 https://laws.mol.gov.tw/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4 條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 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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