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大概這幾項吧...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上面這3項公司很少寫,因為有糾紛提告時,公司比較吃虧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這兩項是一般公司較為常寫項目,第4項跟公司比較有關,寫了對於新工作並無影響如果是第5項,也很怪,不能勝任的員工可以做超過十年?所以建議,有的拿就拿吧,月薪假設5萬,10年依勞基法新制規定也有5個月,至少也有25萬如果公司再佛心一點給足一整個月預告,就有30萬了
不用想太多, 當然是非自願離職拿資遣費啊, 什麼怕其他公司知道是被資遣的別疑神疑鬼的, 你先生都做十年了, 相信新應徵到的公司一定會問你先生為何要離開做了十年的公司, 一個員工會離開他做了十年的工作不用想也知道是遇到了莫大的委屈, 不管是薪水或是工作內容, 只要合理說出理由, 我想新公司反而會同情你的遭遇, 至於即將離職的公司為何這麼佛心要給資遣費, 原因可能是主管良心不安 或者怕你先生離開後對公司怎樣的封口費, 這錢一定要拿, 沒什麼好顧慮的, 完全依照法律規定為何要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