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中是這樣的。你可以簽,當然可以。但當你要加入兢業公司時 (拿到 offer),你可以跟原公司提出,你的原公司需要付給你 50% 的費用來買你不加入兢業公司。不給,那就沒有效力,你可以自由加入,給了,你再隨便去7-11這種無關的公司打個工輕鬆賺第二份收入就好...以上是個大概的概念,我印象中是這樣,但詳細的動況建議你可以再查清楚。sundandelion wrote:我上月提離職,離職書...(恕刪)
sundandelion wrote:公司請人事轉交我補簽離職聲告書(競業),我能不簽嗎我只是物料、行政組長內容大約如下:不得洩漏該公司相關財務、人力等內容...這條ok自離職2年內不得在職務間所獲得技術..等,受僱相關產業,如違反發款 競業條款 是需要支付費用的喔如果公司願意這兩年每個月支付半薪給你這才是合法的不然可以不用簽!!!
sheauyih wrote:4.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104年10月5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40127651號函訂定所謂合理補償應不低於離職前平均工資的50%),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你問公司看要不要付錢.付兩年.....(恕刪) 專業!
sundandelion wrote:自離職2年內不得在職務間所獲得技術..等,受僱相關產業,如違反發款 這種競業條款如果沒有相對補償根本沒有法律效力的, 妳可以反問公司你們有給我補償金嗎? 如果沒有憑什麼叫我簽? 職工的專長就是這個, 不讓受雇相關產業難不成要前員工喝西北風嗎?
jerryho282 wrote:勸你一句,反正要走了,好聚好散......以後你會懂的 勸你一句,不要動不動用好聚好散「恐嚇」人。情>理>法是錯誤的,法>理>情才是對的,公司要叫人簽這個,那就是照法規拿出兩年半薪給樓主,不是什麼叫樓主好聚好散就簽了吧這樣損失權益,正常人年薪七、八十萬,兩年的半薪剛好是一年薪水七、八十萬,都可買台國產車了,叫人家隨便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