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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與退休金


kenhugh wrote:
所謂舊制轉新制 重...(恕刪)


新制資遣費最高6個月~
kenny877bal wrote:
新制資遣費最高6個...(恕刪)


更正一下達以下條件可請領9個月

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我是新舊制合併,再五年就25年了,舊制大概14個基數吧!
kenhugh wrote:
更正一下達以下條件可請領9個月...(恕刪)


您意會錯了,不是失業補助6或9個月,而是新制資遣費最多只能領6個月。

舉例,某勞工舊制有4年年資,新制有15年年資,同家公司在他年資共19年時資遣他,當時資遣前月薪為5萬元,那他可拿多少資遣費?

舊制年資一年一個月,所以是4個月資遣費。
新制有15年,每年半個月,原本是7.5個月資遣費,但實際只需支付6個月資遣費。

所以年資19年的勞工,資遣費是10個月薪水,而非11.5個月。

新制資遣費

(1)勞工:94年7月1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94年7月1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

(2)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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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zibin wrote:
您意會錯了,不是失...(恕刪)


你誤解法令了喔 條文中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是指計算的月薪母數是以資遣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

而不是新制資遣費最高只給6個月啦
kenhugh wrote:
而不是新制資遣費最高只給6個月啦...(恕刪)


我嚇一跳,想說我怎麼連新制資遣最多發六個月是錯的,您仔細看法規,是最多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這部分我確定新制年資超過12年以上被資遣的員工,最多只能拿6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就算你新制年資有24年被資遣,一樣只給6個月資遣費(但別忘了,雇主每年有提撥0.72個月的薪資給勞工了)。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法規很清楚,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滿兩年就是1個月,滿三年就是1.5個月...滿12年就是6個月,滿13年還是6個月....。

經您這麼一講我也疑惑了,我趕緊問勞動屬看看,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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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zibin wrote:
我嚇一跳,想說我怎...(恕刪)


大家研究吧 說真的法規寫的真是太不白話 容易讓人誤解了

這部份法規我仔細看了一下 的確在勞基法上規定 如你說新制最多給6個月的資遣費....
但說真的實務上與公司談判資遣費時 是可以從優於法令條件去處理的 真的別傻傻的被公司搬出法令給說服

法令規範往往只是最低道德標準 想想新制勞工94年7月實施至今 若日後工作20年
結果公司丟給你6個月薪水就叫你滾的悲哀
說真的我也看不懂這種限定最多給6個月資遣費的勞退新制有比舊制高明在那?? 明顯是掩護資方角度去設計
看來新制後企業要搞走員工又更容易了

這資遣費法條修改時竟然沒有勞團去抗爭發聲....

kenny877bal wrote:
新制資遣費最高6個...(恕刪)

那是資遣費的基數,
取六個月的薪資(含其它名目薪資,如加班費)平均值...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那是資遣費的基數,...(恕刪)


資遣費試算表-勞動部

我88年5月到職目前公司,有6年多舊制年資
新制年資到6月底會有13年

我設定在110年6月底被資遣,共16年新制年資,新制的資遣費還是只有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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