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hugh wrote:
更正一下達以下條件可請領9個月...(恕刪)
您意會錯了,不是失業補助6或9個月,而是新制資遣費最多只能領6個月。
舉例,某勞工舊制有4年年資,新制有15年年資,同家公司在他年資共19年時資遣他,當時資遣前月薪為5萬元,那他可拿多少資遣費?
舊制年資一年一個月,所以是4個月資遣費。
新制有15年,每年半個月,原本是7.5個月資遣費,但實際只需支付6個月資遣費。
所以年資19年的勞工,資遣費是10個月薪水,而非11.5個月。
新制資遣費
(1)勞工:94年7月1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94年7月1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
(2)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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