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歸要求,這種根本不合法,除非他老大的公司管理辦法大於勞基法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有提前告知,其他就OK了
一至五月是會計大旺季。上市公司一月底要出年報草稿,三月底年報,五月中季報,接著要報稅。一連串緊鑼密鼓,忙得受不了,你這時說不幹了,不要說老闆了,同事都會氣死。除非連朋友都不想要了,或理由正當(被霸凌之類的),在這時離職確實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