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0542 wrote:社區總幹事、主任及祕書之類是採用常規的法條,例如勞基法第 30 條、第 36 條、第 37 條;而保全員是採用勞基法第 84-1 條,所以不要混為一談。採用勞基法84-1條的勞工最典型的就是保全員,核准工時240H。
但他是說 保全業是不能休息 他是將會計小姐也以保全業來算
說別社區不對,我們沒錯 這樣回我,所以我又打去社會局問
社會局說保全也是人需休息
我現在的問題是一般社區小姐不止收管理費 也需幫忙總幹事 所以上班時間......但她又不是櫃台人員 不需輪班就只有白天班
sun0542 wrote:勞基法規定每週工時40小時,故一般企業是週休二日,那就是週一至週五每天上班八小時。至於中午用餐時間要不要算在八個小時的工時內?就以電子業的作業員來講,午休用餐半小時絕大部份業者都規定沒包括在八小時內。
因那小姐原是上9--6 中休一小時 但她都是帶便當沒外出
但每天幾乎9:45到這樣是很多年 沒受罰反而將她改成10---7
以她中午沒外出為由
你現在爭執點並不是9:00—18:00或10:00—19:00,而是午休時間要不要算在8H工時內;我只能講99.99%的企業不會那麼好心連午休也算在工時內。主委要是說午休時間有算在8H工時內,請他講出哪一家企業會那麼好心的,你再打電話查證。
至於你問午休時間算在8H工時內有沒有合法?勞基法規定每週工時40小時,這是上限。現在要是有企業想做功德宣佈每週上30H就可以,那就是週一至週五每天上班6H,薪水及福利不變;30H沒有超過上限的40H故沒有違法。
同樣道理,假使貴社區以前就規定祕書午休一小時,現在主委要把這一小時算在8H工時內,並不違法。建議把總幹事、主任及祕書的上下班時間訂在規約內,譬如9:00至12:00及13:00至18:00。社區規約已有規定,主委也沒辨法袒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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