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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文

讓我們來看看那些高速公路收費員求償的經歷,官方行政院政務委員親自簽名補償方案(細到連便當錢有收據都可以算在補償內)+總統親口保證問題已經解決,結果最近變成當時簽名只是「君子協定」一切的補償都成未定數。

朝堂上有簽名的都只是君子協定不算數,那你的對方口頭說明約定又沒明確雙方合意成交....不就更難了嗎!!
我的看法不一樣

口頭商談 -> 2個月
白紙黑字 -> 1個月

感覺上像一開始的商談就是假的
等人走了不給錢也沒皮條
反正都沒寫下來

歡樂樂 wrote:
2。人事現場有回覆...(恕刪)

2。人事現場有回覆,主管若同意,她照辦
公司有授權給那個主管 年終給多少的權限嗎?---> 有
3。因此重點仍在於,當初口頭承諾是否已成立。
民法94條。(但也會有爭執,對方一定會抗辯)如果其他人今年也都只有一個月,感覺樓主會吃虧。----> 其它人兩個月,理論上不管其它人幾個月,公司承諾就該實現,不是嗎?
4。請教過勞工局,有些窗口法律不熟,有些不肯定法律上行不行。
正常,其實不見得不熟法律,而是一件事本來就容易一體二面,誰也不敢保證若訴訟法官會採誰的論點。

謝謝您的意見哦。

SaintChris wrote:
因為你從頭到尾沒有...(恕刪)


您的回答和勞工局是一樣的。
所以,即使意思上的推論是接受,但法律上一定要有明確表示"接受"才成立,對嗎 ?

DESPACITO wrote:
所以最後公司只願意...(恕刪)

是的

escudolin wrote:
>>>建議版主 ,...(恕刪)



1.公司資遣你 , 本來就需要給付你資遣費 ,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是勞基法規定 , 公司必需遵守
如果公司不合法資遣你 , 給付資遣費
就依法向當地的勞工局申訴 , 亦或者皮厚一點繼續上班領薪水-----> 這是沒錯的,但問過勞工局,一般來說,資方仍可引用十一條第五款執行資遣(不合法),事後勞工申請協調回覆工作權,但一般人不會想再回這公司上班了,只是會讓公司留下不合法的記錄。

>>>
回歸版主的問題
版主要求主管要白紙黑字簽下證明
可是很多時候 , 被要求出來與資遣員工談條件的主管 , 並非有完全的公司授權
另外牽涉到舉證
我認為你與公司代表第一次討論資遣的條件 , 並沒有雙方合意
版主現在與公司的爭執
應該就是一個月年終與二個月年終的差別
你公司都願意給年終了 , 應該也不會惡意不付你資遣費 , 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
還是從情 , 理方面跟公司好好談吧----> 好好談過,公司就是反悔,還說要上法庭的話奉陪
必要時 , 申請當地的勞工局介入協調
從惡意資遣部份 , 申訴公司未符資遣員工條件
拿到二個月的機會很大----->拿到兩個月的機會不知大不大,勞工局的建議是先以法來看,第一次的口頭承諾他認為很難說是同意,所以我才來請教懂法律的人的意見。
因為公司有能力付1-2個月年終 , 代表公司不虧錢
沒有業務減縮虧損 , 依法也不能資遣勞工---> 沒錯,但法律卻給了資方先執行的權利,讓勞工事後去申訴,這法律對勞工沒有太大保障。
年終,公司可以不給你

當初談的時候就要錄音


沒錄音就沒辦法


riklin wrote:
讓我們來看看那些高...(恕刪)


直意外的結局,法律怎麼會這樣認定呢?
是因為承諾的人沒有被授權?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我的看法不一樣口頭...(恕刪)

第二次,給一個月,有寫下來。

ddr2286 wrote:
年終,公司可以不給...(恕刪)

有錄,之前回答有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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