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cudolin wrote:
>>>建議版主 ,...(恕刪)
1.公司資遣你 , 本來就需要給付你資遣費 ,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是勞基法規定 , 公司必需遵守
如果公司不合法資遣你 , 給付資遣費
就依法向當地的勞工局申訴 , 亦或者皮厚一點繼續上班領薪水-----> 這是沒錯的,但問過勞工局,一般來說,資方仍可引用十一條第五款執行資遣(不合法),事後勞工申請協調回覆工作權,但一般人不會想再回這公司上班了,只是會讓公司留下不合法的記錄。
>>>
回歸版主的問題
版主要求主管要白紙黑字簽下證明
可是很多時候 , 被要求出來與資遣員工談條件的主管 , 並非有完全的公司授權
另外牽涉到舉證
我認為你與公司代表第一次討論資遣的條件 , 並沒有雙方合意
版主現在與公司的爭執
應該就是一個月年終與二個月年終的差別
你公司都願意給年終了 , 應該也不會惡意不付你資遣費 , 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
還是從情 , 理方面跟公司好好談吧----> 好好談過,公司就是反悔,還說要上法庭的話奉陪
必要時 , 申請當地的勞工局介入協調
從惡意資遣部份 , 申訴公司未符資遣員工條件
拿到二個月的機會很大----->拿到兩個月的機會不知大不大,勞工局的建議是先以法來看,第一次的口頭承諾他認為很難說是同意,所以我才來請教懂法律的人的意見。
因為公司有能力付1-2個月年終 , 代表公司不虧錢
沒有業務減縮虧損 , 依法也不能資遣勞工---> 沒錯,但法律卻給了資方先執行的權利,讓勞工事後去申訴,這法律對勞工沒有太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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