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過喀 wrote:被解僱,大多數人都...(恕刪) 還有樓上的我贏了。也有很多雇主及有任免權的主管非常不合理。(其實現在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一詞了,三個月內雇主仍有較寬鬆的權利)。以下網址供樓主參考以往的案例判決。https://www.lawsnot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