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dydnd wrote:
依據新的勞基法,現在沒有所謂試用期
依據舊的勞基法,也沒有所謂試用期
marvin19720 wrote:
你確定嗎?,應該依實領薪資來計算吧!
你確定嗎?應該是依工資來計算吧,何謂工資請詳閱勞基法第2條及勞動部相關函釋
eddydnd wrote:
話說不論年資最多只能領6個月,新制勞基法
這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不是勞基法的規定
huhupig wrote:
遣散費沒有在依照比例給吧, 未滿一年就是1/2 不是嗎? 怎麼還有 什麼一年十二個月下去算幾個月, 還有就是雇主如果沒有給宣告期, 還要多加一個月不是嗎?...(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