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提前一個月是勞基法規定的所以就認了不然就爽快一點,錢扣一扣就可以走人了
dew14789652 wrote:小弟公司是做五金加工...(恕刪) 自願離職的話,建議先找工作,再談離職,而且要注意預告時間(應該是1個月),別讓老東家有理由阻止,但如果真的受不了,那就邊遞辭呈邊找工作
第一個離職:老闆我要加薪老闆:不可能離職!!第二個離職:老闆我要加薪,少一個員工了,我責任變大老闆:不可能第三個離職:.....如上第四個離職:.....如上樓主......自己看著辦4個資深員工離職會不會要去創業?VIP高級會員 wrote:要是我就馬上跟老闆...(恕刪)
要一個月的話,就先說要離職吧反正你都鐵了心要走了講完一星期可以有兩天面試假所以不用擔心沒時間找工作條文在這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43584953&ctNode=63848&mp=11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