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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現在你直接書面離職書都來得及
記得在監視器看得到的地方交給你們店長
寄信比較好
a565615 wrote:
老實說... 我現...(恕刪)
曠職就曠職,有什麼好擔心
我們公司一天到晚都有技術員曠職
曠職以後就不來的也很多
公司哪有空一個個去處理

沒聽過不做的最大嗎?
只要新公司能接受沒有離職證明
時間到了就收拾好走人
原公司能拿你怎麼辦?

勞基法對於離職員工的保障已經寫得很簡單易懂
樓主自己稍微去念一下就能保護自己
但最好的方法,其實還是當面跟主管談清楚
不要發個line或簡訊就以為完成通知的義務
這種觀念只會讓你以後的職涯產生更多問題

a565615 wrote:
我在6/12已經跟老闆提離職說要做到6/30 ,但是老闆到現在都還是不讀不回我...(恕刪)


當然不讀不回,
一回訊,勞工局又來判定是加班怎麼辦???
a565615 wrote:
我在6/12已經跟老闆提離職說要做到6/30 ,但是老闆到現在都還是不讀不回我..(恕刪)


LINE是用來聊無關緊要的八卦用的

怎麼現在的年輕人都拿來辭職用?!

辭職不是就跑公司的正式辭職流程嗎?

你不跑流程老闆怎麼知道你是玩真的還是說說?!

a565615 wrote:
老闆卻說我不讀不回他到時候我真的做到六月底的話要告我曠職,那這樣的話到底是我的問題還是她的問題,有什麼解決的方法嗎?...(恕刪)


寄存證信函到公司, 收件人寫老闆的名字, 就代表你已經盡到告知的義務了, 於法你也站得住腳. 如果存證信函他都說他沒看的話, 就是他的問題了.
找人資提離職拿單子填一填不是比較快?

用line提離職證明你沒膽罷了
工作好久了,遇到太多人,不告而別了。
是不是跟老闆處的不好,檢討一下。
老闆刁難,工作交接清單,列一列,直接交給老板,就是交接,勞資雙方合意離職日期。老闆不能不接收。

曠職,公司無法告你。不是不懂法律,就是要嚇你而己,
可以直接離開,公司不能扣你薪水,扣你薪水,可去告他。
離開後,沒有交接,只有一個缺點,沒有辦完離職手續,
公司可以不開在職証明給你,代表這幾年的工作經驗等於零,找下一間公司,人資會看前一公司的在職証明。
如不考量這個,做個作業員,或是小店打工而己,找下個工作不用經驗,就直接走人。不會怎樣。
怕被老闆扣薪,為了幾千元跑法院,想想就算了
所以台北市長也是拿來跟員工聊天用
有人說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都不具備任何法律效率,它只是一紙聲明已盡告知義務,紙老虎,嚇唬人。

很多人是領到薪水的哪一天走人,這樣只會薪資結算到領薪的天數,不跑法院,就損失幾天而己,
不多說了,我非常討厭不告而別的人,但不能拿他怎麼樣,大公司是不敢扣薪的,非常非常怕勞資問題,請外勞會受限。
但會扣一些小東西,
也有人無塵服沒有交回,被扣錢,還到法院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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