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smom wrote:
修法前原本加班一天...(恕刪)
如果原本公司的加班費發放標準是優於法令規定,
那就必須從其約定,
因為勞基法只是最低標準而已。
另外國定假日出勤本來就是加給一日工資,
一例一休並沒有針對這部份修訂。
而有關過勞職災的認定,
可以參考勞動部訂定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或參考本連結: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4416/
這位大大的加班時數是違法無誤,
但還不到官方認定的過勞標準...

Lulusmom wrote:
我們偉大的勞基法表...(恕刪)
國定假日加班,確實不算在加班時數內
不是因為勞基法偉大
是因為下面原因
假設,星期一~星期五是上班日,每天工作8小時
所以一週8×5=40小時
假設景星期三是國定假日放假
工作會從40小時減為32小時(8h×4天=32小時)
而這個國定假日不休假而繼續工作
工作時數仍為維持40h
如果用相對精準的方式來說
國定假日加班真正的意思是
國定假日,該休而不休
實際上對原約定工作時數並無增加
所以國定假日來上班是多給1倍工資
而不是像延長工時加班那樣
要多給1/3、2/3、1又1/3、1又2/3
「延長工時」加班,則是真實的加班
舉上面的例子
如果我的工作日正常工作8小時後
繼續工作4小時(延長工時)
週總時數為40+4=44h
如果休息日再加班8小時(延長工時)
則為40+4+8=52h
勞基法他媽的跟本就是訂假的
老闆跟偉大的顧問公司
會用一些說起來似似而非的說法來唬嚨…
反正講了也沒人確定勞基法真正的意思…
老闆跟顧問公司講的才是王道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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