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就是自始確定當然絕對無效說白話點就是這張合約從他構想完成時就沒屁用比一張可以拿來當計算紙的白紙還不如在給你簽之前這就是一張無效的契約不會因為你簽了就有效,當然也不會因為他事後追加就變有效(當然他追加後又要你再簽名就另當別論)真的喜歡這份工作就給他簽下去我還真的沒看過有公司主動提賠償的部分用這樣排評斷公司好壞也有點太早
這應該是以前就留下來的表格,很制式的東西,而公司負責這部分的人也沒有真的去跟過往同仁要賠償過,不然他不可能不知道這是無效的合約,了解條文的公司都怕死了,連拿出來都不敢。喜歡這家公司就近去,如果你真的很愛這家公司,就提醒他,請他去了解一下競業條款之後再給你簽比較好。
這份合約基本上無效, 不需要放在心上.競業條款, 基本上很難有作用, 當初日亞化的諾貝爾獎得主, 後來去Cree, 日亞化也用競業條款來告他, 結果他是去Cree當老師, 專門幫工程師上課, 自己並沒有從事研發行為, 任職職位是講師.....另外有多少例子是台灣的工程師到大陸公司工作, 台灣就沒有勞保沒有就業紀錄....阿你是要怎樣, 我就沒有上班....
打茫組 wrote:各位前輩你好!小弟...(恕刪) 簽這都沒用的法律現在有規定如果離職後要限制競業必須要在期間內給薪所以簽再多都沒用他告不贏你的只是想嚇嚇你而已就簽了吧! 怕啥?噗看起來還不錯的地方型工廠呀致力培訓人才,強化團隊,迎向未來。應用電腦科技,創新機種,滿足客戶。建立良好品牌,立足台灣,佈局全球。
現在已經不用競業條款,簽了也沒用而是用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根據你的職務跟未來公司營運有關,如研發,製程工程師...才會簽2年,每月至少半薪,爾且要提供離職後就職單位跟之前離職公司無營業秘密相關的證明不然助理, 一般品保(客訴,IQA), 行政業務 HR,沒技術可言也拿, 不就很奇怪所以要看你的職務
競業條款並非無敵,通常是在上班中又兼差跟公司同性質的工作才會觸犯或者你真的是很高階的核心人員,才能有所限制 不然都必須保障你的工作權,不是簽了就以後完全都綁死你,如果你真的想在這家公司建議你可以先簽了,不需在意過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