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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7個月,公司以未過試用期資遣!合理嗎? 請大家幫忙


Medesigner wrote:
因工作績效(我是業...你沒看到這段嗎?他是試用期沒過,不是正式員工被資遣,至於業績達成率(恕刪)


勞基法上並没有所謂的試用期哦 , 聘進來加入勞健保就是正試員工 , 試用期之類的都是公司自己訂的 , 法律上站不住腳.

pin520 wrote:
勞基法上並没有所謂...(恕刪)


是這樣嗎?......我一直記得是不能因為是試用期所以不給薪水、提撥或是勞團保等,還是我記錯了?
勞基法無所謂試用期 你就是正式員工
根據勞基法資遣員工必須符合以下幾項條件之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於下列情形終止勞動契約雇主須給付資遣費,分述如下: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卻不能勝任時。
(6)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7)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未留用之員工。
(8)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9)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10)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11)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12)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13)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貴公司主張的是第五點 ,但這點必須要有明確而客觀的事實 沒有的話不成立
以你的狀況,可以先進行勞資協調
如果真的沒辦法只好打官司確定勞雇關係存在
我認為你幾乎一定贏
等判決下來之後,這段期間的薪資公司必須全部給付,而且你還可以回去工作
找個好律師吧
啊就是不適任啊,也不是無理由打發你而是資遣,連資遣費都給了
才幾個月願意雇你還資遣....很佛心了



雖然法律可能是站女性這邊一點,但我還是想告誡各位得饒人處且饒人
看看妳自己的心態,不要怪為什麼大家不給女性機會

你有告知懷孕了,那你是希望當下就直接否決妳嗎?
提早對你說?那就是一開始就不要給妳任何機會囉?

請不要搞到每家公司一見到適婚女性就直接關門




你是人,不要到了這個階段就把自己當女人了
經濟問題是你的問題不是別人的,不是公司的
我一直對大家講很多問題,是你結婚前就要考慮、懷孕前就要考慮

像前幾天,另一棟爸爸要去出國爬山的....帶小孩的方式、老婆不愛出門的特質
、婚後的不自由。結婚前就要先思考好了,現在居然為了帶小孩爬山而煩惱
苦了未出世的小孩


依樓主的例子,也許解決方法就是先不要懷孕、甚至結婚
因為你還無力處理後續,而不是頭先洗下去了再說
然後再把問題推給公司,說公司無良

樓主自己說了
以現在一個家庭的狀況,又要房貸,車貸的,沒雙薪真的很辛苦
我得不好意的跟您說,你的思維就和信用卡奴一樣,先下手為強沒考慮後果
經濟是你自己最清楚的,為何你會搞到要同時負擔這些東西
事前你也許可以先不買房、或是車、生小孩也要考慮在內
都先懷孕了再去找工作,你的槓桿設得太過理想才會發生現在的問題

只能說省吃檢用吧,工作等小孩安定後再說了,誰叫你選擇了這樣的路呢
有房、有車、有家庭....很好了,我想你也別無苛求了





至於樓上說試用期,勞工局說的是不可以用試用期"做理由不支薪"
試用又怎樣?有付正常薪資啊。所以要給你30年的試用期也沒關係
所以本例只是說著好玩。有、沒有試用期,其實一點關係也沒有
就算一開始就進去了,不是試用。三個月後不需要這個單位,你還是得收資遣費離開啊

我說這公司佛心,另一點它也先告訴你了三個月後可能就不需要你了
所以才跟你說有試用期,因為他們也不確定這個職位,而不是一開就就任用你
而不是時間到了後直接資遣人

一般合法做法大概就直接任用,三個月後直接給資遺費開除了

==========================================
無良公司,當你開口要結婚或有孕時,你就已經沒機會了

無良公司,如果只是不確定職位,不會先告訴你還在試用人選而已
而會直接上工,時間到直接砍人
==========================================


我只能說這樣做法已經非常有良心了,只是樓主做了不佳的人生規劃卡住了自己
《勞基法》早已於民國86年時經修法後,解除試用期的規定!!!!

也就是說民國86年以後試用期就沒有法律依據!!

現在台灣的勞動基準法沒有試用期這三個字!!!

依照《勞基法》>>>>>>員工上班當天,就是公司員工,享有勞基法的保障

都民國106年了,怎摸還有這摸多人認為還有試用期規定

任何的口頭或書面的雇用契約都不能違反勞基法規定


公司要終止雇用關係資遣妳,那就要符合勞基法資遣規定

以妳的情形為例,公司資遣妳是不智之舉!!

1.我是業務,我1-3月業績都有達標>>

公司要舉證你業績沒有達標,而且要給予輔導

2.妳是懷孕7個月的孕婦>>

公司拿妳開刀,資遣妳,該公司人資要打屁股

實務上妳不管是去勞工局申訴或是上法院,勞工局或是法官都會力勸公司不要資遣妳,
妳贏面都比公司大

3.看妳是要爭面子還是裡子?

爭面子>>

勞工局申訴或是上法院都可以

妳生完小孩官司鐵定還沒打完,去參加勞工局調解會或上法院開庭,勞民傷財

爭裡子>>

和公司商量除了資遣費之外補貼一些金錢損失,大家各退一步

這種公司不值得妳為他賣命的

開心的把小孩生下來,之後再重新找工作






Medesigner wrote:
因工作績效(我是業務...(恕刪)


勞基法哪來的試用期,理性一點討論別說啥不然你去雇這種沒實質建議的話,上面其他人說得真的沒問題,樓主請去勞工局諮詢,會有勞檢員過去的,雇主單方面說不達標不適任,勞檢員去資方還得舉證為何不適任。

沒有跟員工告知過,雇主就站不住腳了,反而樓主可以提出的是工作正常,業績達成率良好,反而可以提出是不是因為懷孕七個月以上,資方隨意資遣來規避勞基法對於孕婦的保障。到時就算雇主要跟妳和解私了,條件再另外談就好。

還有..... 雇主如果擔不起,那只是笑話而已..

還有,我不是勞方... 不是看人臉色領薪水,那立場應該不太偏吧
如果該給的都有給, 一毛不少
就大方走人, 安心待產比較好
否則跟公司爭這個
即使最後爭贏了
最後生完回歸後
跟主管或是同事間難免會有一些疙瘩
先不論會不會影響升遷或加薪
在那種被排擠的工作環境
我光想像都覺得喘不過氣, 待不下去了
陽光33 wrote:
如題~請各位幫忙解...(恕刪)

那公司應該有通報勞工局
以非自願性離職!那就可以請領失業補助!你可以google一下!
以現況你只能待產!還有問勞工局這類的補助情形!還有就是口頭是否有其他第三人作證!
是否應該在收到通知日起算十日!這十日都算是要給你的!而且要在離職前算清給你!資遣費也是當場算當場給!或者匯款!
並且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以上提供妳參考!

1.法源依據、通報期間日數規定及罰則:
(1)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如未依規定通報,依同法第六十八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上並没有所謂的試用期哦 , 聘進來加入勞健保就是正試員工 ,

試用期之類的都是公司自己訂的 , 法律上站不住腳。

其實早就沒有試用期了啦,

只是如果妳現在去新的公司百分之九十都告訴還有三個月試用期!

台灣八成以上都是中小企業,今天除非妳進大公司,否則大概結果就是這樣,

妳要告前公司也可以,不過真的浪費時間,現在一個人都要做三個人的事,

小孩出生後一堆事要忙,妳也不可能馬上上班,

( 公司不可能養不能作戰的人員 )!

外面社會是很現實的,別想太多....生完了休息好,好好找工作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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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大大講的很對...如果該給的都有給, 一毛不少

就大方走人, 安心待產比較好!

否則跟公司爭這個,即使最後爭贏了

最後生完回歸後,跟主管或是同事間難免會有一些疙瘩

先不論會不會影響升遷或加薪,在那種被排擠的工作環境

我光想像都覺得喘不過氣, 待不下去了!
客觀地來說,業務單位適不適任不單指業績達成
廣義的範圍至少還包含了工作方式及態度、上下游關係互動、市場掌握等等

另外並不是單看數字就能代表了一切,因為數字也有可能是因為公司的保有資源而產生的


公司資遣妳的理由是:因工作績效及職務能力未達公司標準且有相當落差無法通過試用
就算妳一至三月業績都有達標,是不是也有可能符合我上述的兩點?

我覺得把矛頭單指向業績達成與否其實是一件不客觀的事



再退一步來說,公司資遣妳有可能也做好了應對措施
畢竟妳可能是第一次被資遣,但公司可能資遣人已經很有經驗了
但不管有沒有,妳確定在妳懷孕七個月的狀況下還要去搞這些動肝火的事?
而就算妳勝訴,往後難保工作如意,不資遣改調任別縣市也夠妳受的了


過去就讓他過去. 連說再見都不必. 就當作是放個屁. 反正遲早都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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