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你好,我是沸騰了的涂先生,梁小姐前日已經將請款單送至我這邊審核,此案之請款事由,目前由我全權負責。由於此案貴司未能於約定時間提交,且經3次修改仍未能符合約定之規格,我司經討論,僅能允與原報價之2/10,新臺幣3200元整,做為費用。如無異議,款項將在106年5月20日匯款至貴司指定之帳戶,謝謝。
民法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這正是我想跟你提的法律。我們公司有完成一定之工作 ,請依一定之比例給與報酬 ,工作完成度也非全由貴公司決定。貴公司的支付2/10比例源自於哪?
您好,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如是惡意不付款,可能涉及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