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od0819 wrote:說真的真的搞到告上...(恕刪) 雖然你說的是事實,但我覺得臺灣人這種觀念要漸漸改變對於上法院(第三方)就是撕破臉的觀念其實要調整上法院或調解,請把它當成是因為員工跟雇主之間有爭議,兩方協調不出結果既然雙方都認為自己的立場是對的,那就請第三方來協調或仲裁有點像我們爭論一件事,都覺得自己是對的,既然爭論不下,那就找個專業的來說說看誰有道理嘛好啦~ 我知道這種觀念不容易修正,但是總要有個起頭
kipscott wrote:政府的邏輯...有說的才有違法,沒說的就等解釋,不解釋的就自己去想了老闆的邏輯...法條有寫的都不一定會去遵守,更何況法條沒有寫的就當然更不用擔心了。員工的邏輯...應該是怎樣才對,政府為何不管,老闆為何這麼無良。所以三者永遠不會有交集。 好精闢的解說但這種狀況就是因為公權力不彰看一堆台資企業在大陸乖得跟龜孫子一樣....(中國大陸罰的重,查的勤;但規定沒台灣這麼嚴格就是)